自学考试湖北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20232
湖北劳动和社会保障 (本科) 专业代码:020232
本专业培养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其基本要求是:通过本专业的学习,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方法,并能在实践
报考对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
报考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独立本科段
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需加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中的任选3门;已获取第一本科学历,欲参加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本科考试者,可免考1-4门公共课程,但需加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中的任选3门
课程设置
注:该专业自2019年起停止报考
一、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教材名称 | 教材主编 | 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备注 |
1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王顺生、李 捷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8年 | |
2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卫兴华、赵家祥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8年 | |
3 | 00015 | 英语(二) | 14 |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 高远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1998年 | |
4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3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汪星明、周山芙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04年 | |
5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1 | |||||
6 | 00147 | 人力资源管理(一) | 6 | 《人力资源管理(一)》 | 孙健敏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4年 | 学位课程 |
7 | 03322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 8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 杨燕绥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5年 | 学位课程 |
8 | 03323 | 劳动经济学 | 8 | 《劳动经济学》 | 王守志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5年 | |
9 | 03325 | 劳动关系学 | 8 | 《劳动关系学》 | 程延园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5年 | |
10 | 03326 |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 8 |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 禇福灵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5年 | 学位课程 |
11 | 03327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 8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 吕学静、张寿琪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2005年 | |
12 | 17965 | 劳动和社会保障毕业考核 | 不计学分 | |||||
总学分 | 70 |
二、报考条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独立本科段
2.其他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需加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中的任选3门;已获取第一本科学历,欲参加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本科考试者,可免考1-4门公共课程,但需加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课程中的任选3门
3.免考英语(二)课程,必须加考该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另外二门选修课,方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凡免考英语(二)的考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实践性环节考核
1.实践课程
序号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1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1 |
2.(17965)劳动和社会保障毕业考核:撰写毕业论文并答辩
四、新旧课程衔接
序号 | 原计划规定课程及代号 | 新计划规定课程及代号 |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
1 | 0004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2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0005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3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
2 | 7965 | 劳动和社会保障毕业考核 | 0 | 17965 | 劳动和社会保障毕业考核 | 0 |
注:只通过(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和(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中一门的考生,须参加(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本网页仅供参考,专业计划以省自考委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官网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
就业方向
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企业与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组织管理工作,也可以进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或者进入法院、劳动仲裁机关等部门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