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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立功和自首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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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司法解释全文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什么是自首及对自首的犯罪如何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院关于立功和自首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关于办理立功、认罪、赔偿、自首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详细规定了立功、自首等法律概念,并提出了办理相关案件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该司法解释对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促进法律的公正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自首退赃与不退赃量刑区别

自首是指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于自首者,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退脏就是退还或者退赔赃款,赃物。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的酌定节。

不退脏虽然没有法律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肯定也没从轻的理由。

因此,自首退脏的处罚肯定比不退脏的处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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