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一起来了解了解!
document.write(ubb2html(‘信用证目录1 信用证概念 2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2.1 一.信用证当事人 2.2 二.信用证关系人 3 信用证项目 4 信用证特点 5 信用证种类 6 信用证业务流程 7 信用证单据内容 7.1 一.汇票 7.2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7.3 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7.4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7.5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7.6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7.7 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7.8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7.9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7.10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7.11 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
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单据内容 一.汇票 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 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
[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5] 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
[6] 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公司)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
[7] 提单的份数
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情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的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定而定。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 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 提单的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 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
[3] 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 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 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法 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 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尔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 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quot;;(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 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 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 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 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quot;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127;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 人发出 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 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quot;,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 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 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 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 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127;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127;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 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 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 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127;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 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 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 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 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 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 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 资 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 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127;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 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 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 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