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二节
第二节 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所有劳动关系现象和劳动关系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和终止都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不断相互作用的结果。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面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从广义上讲,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及其联合体以及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的第三方等,政府通过立法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是广义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一、管理方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的职能。管理被定义为“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而在劳动关系中,管理方即劳动力的雇佣方,也被成为用人单位或雇主。(一)管理方的概念1.定义从狭义上看,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红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从广义角度看,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2.特点(1)管理方具有职权。(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3)职权事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3.与管理方有关的概念(1)资本家。又称为资产阶级或资本家阶级,是指现代产业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通过雇佣工资劳动者而获得剩余价值的人。由于这一概念具有强烈的阶级对立色彩,我国立法中一般未采用。(2)企业主。指企业的拥有者或资产所有者。这一概念并未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提出,更强调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应关系表现在企业主是资本所有者,劳动者是劳动力所有者,两者在劳动关系中有着一种本质的联系。(3)企业家。企业家与企业主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含义基本相同,但企业家更侧重于企业的经营。在我国,社会对于企业经营的专门人才统称为企业家,可见,两者并非对应的关系。(4)雇主。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有人认为“管理方”这这个概念范围太宽泛,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许多中低层管理者应该属于雇员系列,而从自然人的角度理解管理方应该是拥有决策权,处在整个组织权利结构最高层,代表组织进行决策的人员。使用雇主这一概念的人认为雇主并不包括各级管理人员,采用“管理方”并不恰当。(5)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我国劳动法一直沿用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在“用人单位”不仅只是用人的一方、纯粹雇佣人的一方,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也有可能是“被雇佣的一方”。4.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管理方在劳动关系中,管理方是用人单位,是“雇佣”的一方,雇员是被“雇佣”的一方,但两者的界线并非清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方与雇员的角色实际并不绝对对立。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领导制度经历了从“企业主经营管理制”到“经理经营管理制”的演变过程。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外特性,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实行企业民主化管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它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使政府、雇主和工会间可以更大范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