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刑法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2021原文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2016年3月28日和刑法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2021原文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2016年3月28日以及刑法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2021原文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农历220今年公历多少号
农历220今年公历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
“农历2016年二月二十日”查询信息如下:
公历:2016年3月28日星期一白羊座
农历:猴年二月二十日
四柱:丙申辛卯己酉节气:生诞:二十八宿:虚甲子纳音:大驿土距今:还有24天
2016年10月28日~30日召开的什么
2016年10月28日-30日,在厦门举办第九届中国厦门休闲渔业博览会。十大展会亮点、四大亲子渔业活动、三大现场抽奖活动;亚洲休闲渔业盛会。
刑法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2021原文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月28日昭通女教师遇害案的起因是什么
昭通一名拥有近30年教育资历的教师在上班途中被人用刀捅杀,其中身上刀口多达11处,这是发生在7月28日的事情,死者为一名56岁的女教师,凶手为受害人的同事,同为昭通学院的教师,嫌疑人在持刀捅杀受害人之后,嫌疑人从死者身上拿到钥匙打算闯到死者家中对死者的爱人下手,死者的爱人发现情况不对死死的顶住门没有让这个嫌疑人得手,随后嫌疑人离开后打算自杀,目前嫌疑人正在医院抢救当中,至于嫌疑人为什么要捅杀自己的同事呢!
这个目前还在调查当中,但是嫌疑人曾经有过一些不雅的历史,在2016年的时候,他曾经被举报跟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并存在泄露考试题目的嫌疑,最后学校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最终他被停职检查并被批评教育,在做完这些后,被停职两年的嫌疑人恢复了教育资格继续在该校进行教育职位,这个结果的确让人感觉到了一种传统,那就是不痛不痒自罚三杯。
据一些消息透露,这次杀人事件的起因有可能是因为嫌疑犯在评职称没有评上,于是对受害人怀恨在心,在上班途中对受害人痛下杀手,这个消息不知道是否属实,但是目前嫌疑人的家属打算申请对嫌疑人做精神鉴定,这个就有意思了,家属打算在精神鉴定里面用特殊的操作保住嫌疑人,这个基本上已经是非常明显的。
只要嫌疑人一旦被鉴定出来精神有问题,那他的结果就能获得改变,这个嫌疑人的家属的确有一手,打算通过这样的操作改变一些事情,受害人家属是心痛的,嫌疑人家属在这个时候还明目张胆的这样做,打算从精神方面做动作,不得不说这一家人的确非常人,深深的知道自己怎么做才能对这个事情有改变,精神有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些人利用的空子。
嫌疑人杀人之后自杀未遂,现在在警方的看管下在医院进行救治,其实说明了嫌疑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自己做了这个事情的后果,所以选择了自杀,这也说明了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正常,但是家属的确厉害,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打算利用一些东西,在众目睽睽之下啊,这家人的目的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他们仍然打算做,很厉害。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