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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非户籍人口、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区别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中国将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中国将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知识,包括非户籍人口、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区别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潍坊落户口新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包括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等多项内容,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01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所辖社区(村居)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02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基本原则

《通知》明确了“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所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对就业创业时间较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城镇居民入乡返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农村应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投靠人应在农村符合经常居住条件。

03

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中要求,要加强信息整合应用。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逐步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税务、婚姻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

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深化“1+6”户籍综合服务模式,以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为方向,科学编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审批权限清单。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APP、“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全面推动身份证电子信息多领域、多场景应用。深化“互联网+户政服务”,加快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规范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跨区域“通迁、通办”。

规范居住证发放及电子居住证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内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或能够证明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发放居住证。按照上级要求,规范电子居住证申领程序,推广山东省电子居住证。

《通知》明确了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此外,《通知》强调了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非户籍人口、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区别

非户籍人口就是户口不在目前所在地的人口。

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是在普查区内经常居住的人数。它包括常住该地而临时外出的人口,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口。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国外一般称为人口流动。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位移,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

【法律小常识】“经常居住地”应如何理解

对“经常居住”的理解

一、“经常居住地”在法律上应理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二、上述强调的核心词是经常,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强调的是居住满一年,不能中断。只有持续的居住才有可能形成长期生活、社交的中心,也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如未连续(有中断)居住满一年,就不能算为经常居住地。以上是个人的一些理解,供参考。欢迎互相交流学习。

2021户口迁回原籍山东政策

1、是城镇户口,但是在城镇中没有固定的职业和居住地的,跟随父母在农村生活的未婚人员,允许将户口迁回农村。

2、为了进城读书而将户口迁入城镇的,毕业后在城镇没有稳定工作的,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

3、在农村有宅基地有房屋的城镇户口,在城镇没有固定职业,长期生长在农村的以及配偶和子女,户口可以迁回农村。

关于中国将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