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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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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公民意识在社会上的表现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

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适不适用

适用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行为集体。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公共治理理论的主张

所谓公共治理理论,它是伴随着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管理危机和市场与等级制的调解机制,发生的危机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和众多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成长,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理论。

它是对作为传统公共管理理论的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并且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之合理内核进行整合的结果,其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等途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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