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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的拆迁评估,最好是巨野的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监理机构验收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简易棚房、门楼、厕所及敞棚等附属物,不计区位补偿,只按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物按照规定价格确定补偿价款。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规划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房屋装饰装修,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质论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突击装饰装修及其他违章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价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朝向、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容积率、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以本办法附件中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为依据。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涉及空闲土地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出让土地的,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括房屋等级评估指导价和出让土地补偿价。
出让土地补偿价=出让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现房对被拆迁人进行一次性安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款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被拆迁人过渡安置的,拆迁人所提供的期房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参照拆迁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经过验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无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抽签确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当到场,并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进行评估。评估时公证机关应到现场进行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估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估结论。评估机构在复估中调整复估结果的,应向复估申请人和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申请复估的,复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营业用房给予补偿,参照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价和沿路营业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实行奖励制度。
拆迁人应当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费。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支付。
第四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支付。营业用房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具备与房屋用途相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享受奖励费;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菏泽市有哪些县
山东省菏泽市目前有2个区和7个县,另外设有2个开发区(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高新区)分别是:牡丹区、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菏泽市人民政府驻地在牡丹区中华路1111号。
1.牡丹区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黄河下游南岸,华北平原的东南边缘。北邻鄄城县,东接郓城县、巨野县,南与定陶区、曹县接壤,西与东明县相连,西北一隅濒临黄河,与河南省濮阳市隔河相望。总面积1450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牡丹区下辖7个街道,12个镇。牡丹区人民政府驻地东方红西街999号。
2.定陶区
地处山东省西南部,菏泽市中部位。北距菏泽市区20公里,西距世界名城七朝古都开封(古称汴京、东京)100公里,南与曹县毗连,东与成武县交界,东北与巨野县交界。总面积846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定陶区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10个镇,定陶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天中街道。
3.曹县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鲁豫两省八县(区)交界处。北接牡丹区,定陶区,东邻成武县,单县,南隔黄河故道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权县相望,西与东明县,河南省兰考县接壤。总面积1967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0.78%。截至2019年8月,曹县下辖共22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曹县人民政府驻地在磐石街道办事处。
4.鄄城县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北距首都北京510公里,东北至省会济南184公里,南至菏泽牡丹区38公里,总面积104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0.67%。截至2019年8月,鄄城县下辖2个街道,15个乡镇。鄄城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古泉街道。
5.东明县
位于山东省鲁西南平原,黄河南岸,是黄河进入山东的第一县。县境南北最长55公里,东西最宽35公里。东邻菏泽市牡丹区,曹县。南与河南省兰考县接壤,西北与河南省长恒县、濮阳县隔河相望,总面积1370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东明县下辖2个街道,12个乡镇。东明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业路。
6.单县
地处山东省西南部,鲁豫皖苏四省结合部。东邻江苏省丰县,西和西北与曹县、成武县毗邻,南与黄河故道和安徽省砀山县、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相望,北依济宁市金乡县。总面积1702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单县下辖4个街道办事处,18个乡镇。单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单城镇。
7.成武县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万福河南岸,菏泽市东南部。鲁豫皖苏四省交界处,东邻金乡县、单县与江苏省丰县、沛县和安徽的砀山县相望,南邻曹县和河南省商丘市,西邻定陶区。总面积988.3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成武县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11个乡镇。成武县人民政府驻地在文亭街143号。
8.巨野县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巨野县是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环境优越,百里沃野,物产丰富!地处鲁西南大平原腹地,位于菏泽东部,因古有大野泽而得名。总面积1308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巨野县下辖2街道办事处,15个乡镇。巨野县人民政府驻地在麒麟大道北150米。
9.郓城县
位于山东省西南部,菏泽市东北部,地处黄河下游。东邻梁山县和嘉祥县,南与巨野县、牡丹区相连,西与鄄城县为邻,北隔黄河与河南省范县、台前县相望。总面积1643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8月,郓城县下辖2个街道办事处,20个乡镇。郓城县人民政府驻地在郓州大道6001号!
备注:
菏泽经济开发区
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属于省山东省政府批准,归属于山东省!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给予你些许帮助,也不枉我3个小时的码字付出!
最后祝看到信息的亲们,这一辈子都幸幸福福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开开心心!鄙人这厢有礼了!
巨野泽在古书中是如何记载的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麒麟自古以来就被当作是“仁兽”或者“神兽”,作为四灵(龙、凤、龟、麒麟)之一,它象征着富贵、吉祥、仁义等多种寓意。麒麟的传说,古书上有为数众多的记载,其中不乏关于麒麟降生地方的论述而且都趋于统一,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对于麒麟之乡的争夺并不像其他文化遗产那般激烈。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麒麟降生于鲁西南。分布在此地的山东省巨野县和山东省嘉祥县都以“麒麟之乡”自居,究竟属于哪个地方值得考量。
据《春秋》载:“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春,西狩获麟。”《左传》详解为:“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东周列国志》也有同样的记载:周敬王三十九年,鲁哀公狩于大野,叔孙氏家臣钥商获一兽,鹿身、牛尾、马蹄,头上有一肉角,怪而杀之。孔子叹曰:‘仁兽,麟也,孰为来哉’,使弟子埋之。从上可以看出《东周列国志》中所描述的动物形象正是麒麟,又有孔子的辨认,可推出鲁哀公在大野这个地方猎获了麒麟。从《尔雅》所载“十薮,鲁有大野”,可见历史上,鲁的确存在着大野这个地方,麒麟曾在这个地方出没。
孔传:“大野,泽名。”历史上,泰山西南方也就是现在的鲁西南,是由黄河冲击泥沙沉淀而形成的广阔平原,因平坦开阔而被称为大野。大野上有许多的河流,它们大多汇入东北的洼地,形成了湖泊或者沼泽,因此又称为大野泽,也可称为巨野泽。大野泽具体出现在什么时间已经无从考证,但从一些古籍中可以推测出,在夏代以前其已存在,据《尚书·禹贡》记载:“大野既潴,东原厎平”。《礼记》云:“凤凰麒麟,皆在郊薮”。春秋时期的大野,植被繁茂,水源丰富,物种聚集,麒麟在此可以获得充足的食物,此地能够成为其生息繁衍的地方。因此,麒麟在大野泽降生、出没也就不足为奇。
巨野历史悠久,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部落聚居,伏羲氏族曾在大野泽“农耕渔猎”,另外巨野县内现存蚩尤墓。巨野在西汉初期建县,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因为是大野的入口而取名为巨野,“巨”也就是大的意思。唐高祖武德四年,取西狩获麟意,于巨野置麟州,故巨野又称麟州。孔颖达注释《地理志》说:‘大野泽在山阳钜野县北,钜即大也。”《地理志》中记载的巨野县与汉初建县的史实相吻合,大野泽的位置也可确定。据此可以得出一下结论:巨野地理空间位于大野,大野内有大野泽,大野泽在巨野县北;虽然伴随着历史的变革、朝代的更替与地理空间的缩减或者增加,现今的巨野县也就是古代所说的巨野,鲁哀公获麟的地方也就是巨野县而不是嘉祥县。
相关史料和巨野县境内的现存遗迹,都可以充分的证明巨野是麒麟文化的源头。据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钜野泽,在县东五里,即鲁西狩获麟处……获麟堆,在县东十二里。”据载获麟堆又称麒麟冢或麒麟台,是孔子弟子所建。唐翰林学士韦表微作《麟台碑铭》刻石立于麒麟冢前。唐宋明时期,在麒麟冢西建有“瑞麟寺”,瑞麟寺建造宏伟,规模壮观,由于年代久远,保护不善,现已不在。当地传说,当时整个寺院占地百余亩,有僧侣百余人,佃户数十家。寺院附近有铺店、石碾、菜园、盐畦、车坊等。元世祖至元十六年,以麟为祥瑞,在巨野县治北建麟凤亭。元文宗至顺二年,巨野县主簿樊逊,重修麟凤亭。明嘉靖十四年,济宁州通判张九胥重修麒麟碑一座,碑上刻的冢字及年代署名至今尚存。麒麟台现位于麒麟镇陈胡庄村东750米处,史称麒麟冢,历经长时间的风吹雨淋,现存台高约4米,东西长48米,南北20米。据1979年普查勘探,测出原遗址东西长73米,南北52米,面积约3800平方米,并发现灰坑,出土许多夹砂红陶残片、汉代陶片以及蚌壳、动物牙齿等。
而现今的嘉祥位于巨野东十公里,从其历史沿革来看,在行政区划上从三国时代到南宋一直是属于巨野的管辖区。1147年(南宋绍兴十七年,金皇统七年),分割巨野、任城二县设置一个新的县,治所设在山口镇。借春秋时鲁哀公十四年春“西狞获麟”的故事,取其祥瑞之意,定名为嘉祥县。嘉祥单独成县的时间晚于巨野,古代又属巨野的管辖范围,是从巨野分割出去的,从地理位置来看嘉祥并不是获麟地。嘉祥受麒麟文化的影响而得此名,可见当地对麒麟文化的尊崇,但是从现存遗迹和相关记载来看,嘉祥只能算是麒麟文化中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源头。
在麟州大地上,远古的传说流传至今,古代名人墨客的踪迹有案可查,风俗礼仪渗透在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这些都足以使巨野称之为“麒麟之乡”。
关于麒麟降生的传说在巨野广为流传。春秋时期,巨野泽有位老汉家里养了一头牛,这头牛怀了犊,已经到了临产的时候但是却迟迟不产,由于忙着秋种,老汉只得让其耕地。在中午休息的时候,这头牛产下了一个犊子,头上有角,身上有鳞,马蹄子,牛尾巴。它一生下来就活蹦乱跳,见风就长,且饥不择食,一转眼竟将宋老汉犁地用的犁铧片吃掉半个。老汉有点害怕就对它说:“我没有办法养你,你还是到其他的地方去吧。”它听了,瞪着大眼睛,点点头离开了。鲁哀公在武城所获麒麟正是上文说的怪兽,武城位于当时的大野,也就是现今的巨野。
麒麟之所以称为仁兽,与儒家鼻祖孔子有密切的关联。据明天启三年《巨野县志》记载,麟山原名樵氏山,状如伏虎。传说在公元前552年(鲁哀襄公二十一年),孔子的母亲从巨野经过的时候到樵氏山祈子,遇见麒麟,怀妊十一月而生孔子,后来樵氏山就更名为麒麟山,或称麟山。颜氏见山如丘陵,凹凸不平,遂为其子取名为丘,也就是孔子。《巨野县志》记载:麒麟山又叫麟山,位于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政府正南四公里。历经岁月的变迁,麒麟山现仅有2-3米高、面积约有3000多平方米,是周围平原上唯一的一座矮山,山上裸露的石头呈紫红色,在山的北面残存着几株枯枝残叶的古柏树。麟山周围的村民家中保留着相关的文物,有关“麒麟送子”的图案最为常见。20世纪60、70年代,因为字体繁琐和文革期间麒麟被当作“四旧”对象,把“麟山”简写为“林山”,“麟山”脚下一个原来叫“麟山店”的小村落,也改写成了“林山”村。
孔子生于见麟,死亦见麟。据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公元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春)孔子见麒麟被获死于大野(即今巨野县)后,伤心极致,立即挥笔为麒麟写下了挽歌:“唐虞世兮麟凤游,今非其时来何求?麟兮麟兮我心忧。”并使其弟子在此建麒麟台,两年后与世长辞。孔子死后,获麟绝笔的故事广为流传。“西狩获麟”发生在春秋鲁哀公十四年,而孔子的《春秋》一书,也是在这一年脱稿,这时孔子已七十一岁,从此已不再著书。这充分证明了至今仍在巨野流传的大野获麟,孔子绝笔的故事是真实的。
今天在巨野仍然存有许多与麒麟有关的民俗事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麒麟送子的说法,求拜麒麟可生育得子,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孔母梦麒麟而生孔子传说的影响。直到现在,仍有人到麒麟山祭拜求子。麒麟作为一种图腾崇拜的对象,在不断扩散深化的过程中传承下来。它因象征着吉祥、富贵等美好寓意而广受欢迎,被制成各种装饰物品送给未成年的儿童佩戴,有祈福和安佑的用意,至今巨野仍保留有给小孩佩戴麒麟锁、穿麒麟兜肚、麒麟帽的风俗。巨野县境内的农民画、刺绣、剪纸、雕刻等艺术形式多以麒麟文化为题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通过以上考证和分析,可以确定巨野就是麒麟降生的地方,并且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麒麟文化始终贯穿于当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巨野县人民从古至今一直忠诚于麒麟文化,通过多种渠道将其宣扬、传承,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麒麟文化生于斯,长于斯,“麒麟之乡”的称号当属巨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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