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问题,以及和年底开出发票只收到30%货款,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是什么意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其中,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等情况,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的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年底开出发票只收到30%货款,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年底了,公司的资金比较紧张,盘点一下资金流,看看哪些货款需要去催收了,哪些税可以不交,确实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就这里的情况,我们需要看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了,虽然希望少交税,但是该交的税还是得交的。
1.是否应该全额交税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很可能是不同的。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发票已经开了,所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该交的增值税要交。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多的是强调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来进行判断。
对应于企业具体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要看具体的交易情况。比如看看是不是分期收款的业务。如果是分期收款,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认收入,而不是一次性地确认。
所以,对应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缴纳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确定。
2.可以考虑的其他方面
年底了,除了考虑业务对应的税收问题,也需要看看只收到30%的款项是否正常。考虑企业的资金流,不仅仅是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收账款的回收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根据客户的授信情况进行催收,争取在年底前有效回笼资金。
总的来说,收款30%并不代表不需要全额交税了。需要根据公司的业务来判断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看是否需要全额交税,而对于只收到30%的款项,看看是合同的约定还是有超期的未收款。通过应收账款管理和税收的管理来提高企业资金流的使用效率。
企业用于防控疫情的政府补贴、补助,是不征税收入吗有何依据
如无意外,应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仍需要仔细甄别进行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所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补贴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完全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在实务操作的具体甄别上,需格外注意以下两个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人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该部分补贴收入并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企业在判断财政补贴或财政补助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时,仍需仔细甄别,审慎判断!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机关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政部门的旧房转让收入,应当依法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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