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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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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什么用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1、告知。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及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承保的重要事实,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4、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简述保险四个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3.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有哪些呢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我国用的是询问告知,既问什么回答什么,要求信息真实。(而告知又会有)

2、保证;在保险期间保证不做哪些事情危害保险标的,例如木材厂,即便要做到防灾防损等。保证分为明示保证,既明示出来的;默示保证指根据行业惯例及习惯,大家都知道的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木材厂保险期间内,隔壁开了一家烟花爆竹厂,危险系数增加,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得知后并未做出任何反应,如果保险期间内由于爆竹厂原因起火,保险人必须赔偿。

所有投保产品都要有价值,货币衡量的价值,否则不予承保

最大诚信原则的存在原因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种"射幸"所导致的保险赔付与缴纳保险费之间的庞大差异,极易诱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放弃"善意"的心态,出现不诚实的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保险合同具有显然的信息不对称性。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保险交易过程中都不可能充分占有对方信息。一方面,由于投保前和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风险的承当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对此自然十分清楚,但一般人却很难准确理解。

第三,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诚信会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企业的不诚信在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同时,会挫伤客户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损害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动摇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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