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禁烟 中国该不该全面禁烟
很多朋友对于领导干部禁烟和中国该不该全面禁烟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该不该全面禁烟
我提倡:自觉自愿。
我们国家已经在很多公共场所严格控烟了,我觉得这样做已经够了。
只要你关上门,不去影响别人,你想怎么抽就怎么抽,这都是你的自由~~!
虽然从身体健康的角度看,吸烟确实有害。
这不能成为禁烟的正当理由:熬夜同样损害身体健康,政府却无权为制定作息规律;过量食盐容易得心血管疾病,法律也不能规定炒菜的用盐量。
从长远看吸烟确实有害健康,可是烟民愿意用短期的愉悦去换取,这是无可厚非的。每个人拥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即便外人看起来是自戕自害,也应该得到尊重。
呼吁禁烟的人说:吸烟不是个人的事情,因为二手烟损害他人健康。
这就需要对吸烟和不吸烟者的利益进行界定。
1、如果在一个烟民家中,即便他的吞云吐雾有多么失礼,也不会有人让主人不抽烟~~;
2、如果主人不允许来客吸烟,那就不能抽烟。。。
禁烟应该着力于私有产权者的自觉自愿,诉诸政府法令只能变成侵权。
为烟民辩护,也是为私人生活辩护。
我想给那些狂热“健康生活”的禁烟者一个忠告:吸烟并非陋习,侵犯别人的自由行为,这才是真正的陋习。
王源抽烟会人设崩塌吗
对于成年人而言,“抽烟”更多的是个人的习惯和选择,本无可厚非。为什么“王源抽烟”偏偏带来了饭圈地震,在网络掀起了轩然大波呢?
公共场所室内吸烟
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违者将受到处罚。
王源的聚会虽然是私人聚会,但场地却是在北京市某餐厅的公共场所。这一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以上《条例》的规定。
对此,“北京市卫生监督”官方账号在微博回应道:“如果情况属实,将依法进行处罚。作为公众人物,应自觉维护法律法规,传播正能量,做好表率!”
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也在接受媒体才采访时表示,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控烟条例,希望王源作为公众人物注意社会影响并能公开道歉。
随后,涉事的餐厅也被朝阳区卫监所责令限期整改。卫监所也表示,后续将对王源这一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正能量人设崩塌?
在法律层面,王源和餐厅的行为性质已十分明晰,然而在其他层面,这件事就没有这么黑白分明了。
与“王源吸烟”同时登上热搜的还有关键词“脱粉”。不少粉丝在评论区直言“接受不了弟弟抽烟,要脱粉。”
2000年出生的王源已于去年11月正式成年,对于一个成年人而言,吸烟虽有害健康,但仍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本无可厚非。王源抽烟之所以能引发饭圈地震,主要还是因为这一行为与他长期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人设”相去甚远。
作为tfboys的成员之一,王源出道近六年来,一直以“乖孩子”“阳光少年”的形象示人。“可爱”“干净”“少年感”也一直是他圈粉的关键词。
他不仅曾四次登上央视春晚,还曾入选美国《时代》周刊2017年30位全球最具有影响力青少年,两次参加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青年论坛议程并演讲,2018年还出任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大使”。
对于这样一位主打“正能量”“积极向上”的偶像而言,“吸烟”显然与他长久以来精心维护的“人设”背道而驰,这也是粉丝和路人惊呼“接受不了”的根本原因。更不用提王源的粉丝有不少是未成年人,“吸烟”也会对他们产生不良的引导作用。
在当下的娱乐圈,明星“人设”的打造和经营,已是艺人宣传的重要一环。无论演员、偶像还是歌手,想要“走红”似乎都需要先确立一个明确又讨喜的性格或形象特点。
最常见的包括吃货、耿直、学霸、老干部、好老公、好爸爸等等。
好的人设往往能帮助明星迅速圈粉,也让宣传重点分明,有的放矢,但“卖人设”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明星不符合人设的行为或丑闻一旦被曝光,网友和粉丝往往会产生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会大大加成。
除此之外,与一般明星不同的是,王源是国内最早一批“养成系”偶像之一,2013年正式以组合出道时仅有13岁,可以说是粉丝一路“看着长大的”。
王源的粉丝中也有大批“妈妈粉”和“姐姐粉”,将他当作“儿子”或“弟弟”一样保护和疼爱,就像家长大多不希望孩子抽烟一样,这种“叛逆”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他在粉丝心目中“乖宝宝”的形象,失望和脱粉也就不难理解了。
消防法怎么处罚吸烟者
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另外,你可以来上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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