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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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数参照主板条件,企业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即可,如果是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的,则发行10%以上即可。发行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首次上市标准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股票公开发行条件沿袭科创板、创业板的有效做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基本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防控好风险。
《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现行主板发行条件中关于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三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发行人股权清晰,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根据主板定位特点,规定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相较科创板、创业板,在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和主营业务方面应满足更长的稳定期要求。
创业板什么时候推出的
2008年3月创业板管理办法意见稿发布,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首批上市28家创业板公司,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正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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