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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暂行处分规定是哪年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和公职人员暂行处分规定是哪年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职工遭行政拘留会开除吗

本人在工作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被行政拘留过的事业单位职工是否会被开除,与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具体情节、造成的危害程度密切相关,一般而言无法一概而论。但情节严重的确实会被开除。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先谈一下行政拘留的问题

行政拘留,也称为治安拘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四种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之一。其中的行政拘留,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安机关做为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当然是比较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毕竟,法律明确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有多大的错误,就给予与所犯错误的程度相匹配的行政处罚。另外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专属性权利,肯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拘留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从总体上讲,具体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就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再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流程,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刑事拘留时的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至于本人是否构成犯罪,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如果所犯错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就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严重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只是依法定职责办事,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发言权,不过是刑事司法程序的起点;违法程度比较轻的,达不到犯罪程度的,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则直接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拘留期满后放人,行政处罚就基本结束了,当然肯定不会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说到底:要把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拘留措施,严格地区分开来。

二、再来谈处分的问题

毫无疑问: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只与本人所犯错误或者罪行的严重程度有关,只是有了相应的违法违纪行为,就应该或者必须给予追究,肯定适用于我国的每一个公民,与本人的政治身份、职业身份完全无关。

处分则与此完全不同。处分则与政治身份、职业身份直接挂钩。也就是说:如果有了违法违纪行为,有党员身份的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不是党员的,当然就不能给予党纪处分。原来所说的行政处分,现在所称的政务处分,则与本人的职业身份直接挂钩。例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给予处分。很明显:在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在农村务农的农民,肯定就不会涉及到政务处分问题。

无论是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都是对受处分者的否定性评估,是惩戒措施。所有的处分,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查清本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依次经过初查、调查、审理、会议研究,最后才下达处分决定。也就是说:处分党员和公职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目前,处分各类人员的政策法规依据很多,如适用于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有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都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政务处分,轻处分会影响年度考核结果,正常的工资晋升,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的晋升;重处分会下调工资档次、降级职务、职级、技术职务甚至直接免去职务;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会完全失去相应的职业身份,并停发工资,并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本人彻底失业。不仅如此,开除公职还会影响到重新就业后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清零,并失去招考为公职人员的法律资格,社会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所以,开除处分意味着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和奋斗成果,彻底地化为乌有,从此烟消云散。这才是公职人员最怕开除处分的真正原因所在。

三、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职工遭行政拘留会开除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当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接受监督。只要有违法违纪事实,公安机关肯定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一般就是在5-15天,最多20天的时间范围内,被强制地到治安拘留所去落实行政拘留措施,并由公安机关通报给本人所在单位。

在此情况下,单位就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刚刚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非常明确地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共有五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开除是最重、最严厉的处分。如果受到轻一点处分还好一些,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太严重。如果受到开除处分,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就非常严重了。

实事求是地说,监委或者是本人所在的单位,要给予已经做出了行政拘留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行政处分,要依照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在实事求是地具体分析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在《暂行规定》中找到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分。从违法违纪性质上讲,无非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几个大的方面。违法违纪的情节就是行为过程的尺度和所采取的手段。违法违纪的危害后果就是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程度或是对公共秩序造成的社会后果。只有把这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地考虑到了,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

事实上,无论对哪一类工作人员来说,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真正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的毕竟是极少数。就行政拘留这个源头来说,实际上也是有轻有重的,例如,拘留5天、10天、15天到最多20天,就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因素都应该实事求是地综合考虑进去。另外,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还有一个处分权限的问题。例如,在县一级,只有县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才有权决定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这项法定权限。

说到底其实就一句话: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的事业单位职工,是否会被开除,这要通过对本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综合判断,才能实事求是地决定给予哪一种处分。并不是一旦被行政拘留过,就必须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无法一概而论。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具体情节比较恶劣、危害后果很严重的,肯定会给予开除处分的。

公职人员暂行处分规定是哪年

应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服从领导管教,请问适用什么法规问责处理

谢谢邀请。

该问题在单位比较常见,每个单位都有一些刺头,都有令领导头疼的不安分员工。怎么办?有的单位领导处理很好,有的单位领导处理得不好,这都与领导智慧与管理能力有关。

先给建议:①题主不要把管理当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础是理,是讲道理,是思想工作。③处理人,追责问责,要谨慎。④领导要有智慧,要有格局,处理人完全解决不了问题。⑤体制内管理一个单位:提拔有志向的、积极向上的、认真干工作的,表扬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的,稳住不想进步的、性格刚烈的,处理违规违纪的、违法犯罪的。一、何为管教?

管教是长辈对小辈的管理教育的说法,不是领导对下属管理的说法。题主把领导对下属的管理称为管教,这是错误的,也是不合理的,这带有明显的家长式的、老大式的、霸道式的、命令式的威风习气和小作坊模式。这种领导,往往是单位的一霸手、一言堂,把单位当作自家田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看不惯谁就整理谁,完全不把其他人放在眼里,只要其他人稍有不从,就会把鸡毛当令箭,说别人不服从管教,甚至就会打击报复别人,俨然我就是单位老大,单位就是我开的,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某地级市市直一个单位一把手,在单位很霸道,脾气很臭,下属有点小错误,就无限放大,当场大声呵斥;有一次,一下属上班因为堵车开会迟到,就叫别人滚出去,下属比较委屈,就和他理论了一句,该一把手说了一句:信不信我处分你?下属委屈说:你没那个能耐!后来这事闹到市纪委,调查组来单位调查了一次,后来不了了之。因此,管教,不是呵斥,也不是说教,更不是比谁声音大。

二、如何管教?错!应该是如何管理?

管理不是说教,更不是管教?一个30岁领导,对55岁的员工可以说管教吗?那肯定不合适,一个是年龄上不合适,二个是尊重上不合适,三个是亲和上不合适。那叫什么?应该是管理。管就是服从,我说你必须听,理就是讲道理,做思想工作。管是刚性的,理是柔性的,理是管的基础和方式,没有很好的理就没有高效的管。因此,要把管和理有机结合起来。管理之前,要把道理讲在前,把大道理讲通,小道理讲透,把思想工作做得暖人暖心,把员工思想谜语解开。这才是管理的精髓。笔者现在单位一把手,人非常亲和,脾气很好,做事情公平公正,一切事情看上去都好像运筹帷幄,他最在行的就是谈心谈话,把我们这些大科员们说得服服贴贴的,有时后感觉到不听他的都不好意思,有点对不起爹娘!我们单位几个所谓的脾气不好、经常迟到早退的人,在一把手面前,都得忌惮三分。

三、如何处理人?

①明确地说:处理一个人,不是那么容易的,只要别人不违规违纪,你就不能处理他。至于说辱骂、推搡领导,这是一般性的违反治安条例,没有违法犯罪。至于说威胁、恐吓,那就要看在什么场合上说的、在什么时候说的、说了什么威胁恐吓的话,如果是和领导吵架时说的,这根本是气话、吵架的话,警察根本就不会管。可以判断,你领导是不是也在威胁说:信不信我处分你、开除你啊?然后别人就同时说:处分我,除非你不想活命了?这样场合说的话,能作为证据吗?显然不能作为证据。

②那么怎样才能处理一个人?一个是,要违规违纪,比如犯政治错误,发表不正当言论,违规选人用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党员六个月以上不交党费,等。二个是,违法犯罪,比如杀人,抢劫,偷盗,赌博,危险驾驶,贪污受贿,等。只有满足上面两个条件之一,才能首先进行党纪处分,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③至于说,怎样才能问责处理?一个是,直接主办人工作失职,工作不能完成,或者没有达到相应成效,完成较大影响,主办人有工作失职责任,应当追责问责。二个是,下属工作失职,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追责问责。意思是说,问责别人,首先要有工作失职证据,另外也要追责直接领导,领导也有连带责任。还有,工作成效这事,很难界定,怎么界定工作成效不好,怎么界定造成重大影响?别人也可以说,该项工作已经完全超乎他的工作能力,况且他及时向领导反应过。此时,是不能追责问责别人的。否则,闹到上级那儿,上级还会说:该单位领导没有能力,统筹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

④至于说,别人民主生活会测评年年倒数第一。年年倒数第一怎么了,没有那个规定说,民主生活会测评倒数第一就要受到处分,体制内没有末位淘汰一说。

⑤至于说,两年不合格就得开除。至今为止,估计全国发生不合格开除的事,5起都没有。至少,在我们省没有发生过,笔者向中部几个兄弟省也打听过,都没有发生过。不合格开除这事,程序太复杂,证明材料太复杂,影响也比较大,各级都比较谨慎。还有重要的一个就是,体制内就是铁饭碗,你把人家饭碗砸了,别人会不会抱负你,会不会和你拼命啊,会不会整天收集你的证据啊?等等。一个单位,发生了些事事,这个单位领导90%是干不下去的,大概率是要被调整的,甚至影响个人政治前途。某市直单位,一快退休的主任科员和分管领导发生激励的肢体冲突,一连发生好几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副主任科员还是副主任科员,分管领导还是分管领导,只是大家撕破了脸。

综上,在体制内,①题主不要把管理当作管教。②管理的基础是理,是讲道理,是思想工作。③处理人,追责问责,要谨慎。④领导要有智慧,要有格局,处理人完全解决不了问题。⑤体制内管理一个单位:提拔有志向的、积极向上的、认真干工作的,表扬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的,稳住不想进步的、性格刚烈的,处理违规违纪的、违法犯罪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如何解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凡是处以刑罚的,都必须开除。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上包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拘役还未达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不会被开除的根据规定。

违纪的处分都有哪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四种,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通常,我们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视为一个处分种类,因为“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代表的是同一个处分档次,只是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撤职处分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纪律处分方式,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管理纪律,情节较为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过,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之间的处分类型,合理的适用记过可以有效地处理一些相对较轻的违法违纪行为,缓冲警告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之间的处分落差。降低岗位等级,是降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是指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内,比照原级别降低一个等级以上的处分制度。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适用于违反事业单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较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职,是撤销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担任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处理的,仍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职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较重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是解除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纪律制裁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受处分的期间作了规定:“(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所谓“受处分的期间”,是指受到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后果的影响期间。根据该条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为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由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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