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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2020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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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专业和课程

1.各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3年上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附件一)和《2023年上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 (附件二)。

2 .各专业实践环节的课时安排详见本简章《2023年上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附件三)和《2023年上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附件四)。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 http://zk.hebeea.edu.cn,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教育程度的限制,可以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 .公布中止考试专业的,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应按有关规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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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考办法

1.注册(1)新生须在自考信息系统中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

个人信息、身份证图片及本人图片审核合格的,考生可以报考、缴费。

新生报考、缴费完成的,报名信息被保留; 如果新生未完成报考收费,报名信息将被删除,需要在下一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报名。

)2)未完成注册的在籍人员应当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

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查合格的,注册信息予以保留; 审核失败的,原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修改信息,下次不再报名。

注册一次后的在籍者,直接参加考试,进入缴费阶段。

(3)考核不合格的,不属于信息有误的考生,在报考期间凭提示携带身份证到选择的报考点进行现场登记。

)4)登录所选报考点,在进行下一项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注册完成后,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向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修改信息,届时不予报考。

)5)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公开,考生泄露密码造成的不良影响由考生本人承担。

2 .报考、缴费(1)报考前,考生必须熟读《考生须知》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考生按本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

下一次理论考试只能选一个考区,最多选两门专业,每次考试只能考一门课程。

)3)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业水平和本科水平各专业考试课; 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级专业的,应当持有毕业申请时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业(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应当在学信网上登记。

)4)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首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考点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缴纳受限课程的报名费,审核合格的由考点在线支付

)5)考生报考时,应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标准执行)。

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修改,报名费一律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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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名时间

1.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23年1月5日-10日,每日8:00-22:00; 考生现场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5日-10日,每日9:00-11:30、14:00-17:00。

2 .实践环节课程在线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20日-25日,每日8:00-22: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 (冀教考院( 2022 ) 15号)组织理论科目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

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参加入场考试。

2 .入场前,所有考生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 .考生必须遵守纪律,诚实参加考试。

违规考试的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涉嫌作弊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

考生在考试前要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考试耽误。

5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和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 .考生可在2023年5月10日17:00以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6 ) (根据冀政办公厅书简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其中,在职职工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残疾人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教学) 2017 ) 4号)执行,其他环节应按我省考试工作规定执行。

附件: 1.2023年上半年考试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2.2023年上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3.2023年上半年停考专业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安排4.2023年上半年停考专业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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