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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事考试信息网:2023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一起来看看!

2023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一.考试设置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分为《建设工程经济》 (客观问题(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混合客观问题) 4门课程。

参加4门科目考试(等级为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连续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报考科目,参加2门科目考试(等级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的报考科目。

可取得资格证书参加1门科目考试(等级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取得1级建筑师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考务合格后方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此证明可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课程的依据。

二.申请事项

(一)报名要求

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规定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8号)的要求,从2022年开始,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4年。

)2)工程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3年。

(3)取得工程门类、管理科学和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2年。

(4)取得工程门类、管理科学和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一年。

2 .为进一步明确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专业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和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

2022年以后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准予申请专业; 2022年以前参加一级建筑师资格考试,在滚动期存在有效成绩的考生

可参照原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准予专业注册。

3.

取得某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另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门课程考试。 考试合格后,颁发相应的专业合格证书。 该证明是注册时增加业务专业领域的依据。

考生必须持有经考试取得的一级建筑师资格证书。 这样的人在网上报名时会选择报考水平为“增报专业”。

4.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关注册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 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级别进行报名。

(二)告知承诺制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21〕1号)要求,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

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

可在未报名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

报考人员要及早注册或完善已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自2023年报名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

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三)报名时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就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00—7月11日24:00;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24:00。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

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报名人员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为2.5cm3.5c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

对于2019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老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四)现场核查

对于报考级别为免科,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撤回承诺申请,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在

2023年7月12日、13日两日内(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如下:

1.从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的报名表1张,并签字确认;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表上的证件类型一致);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报考免科级别的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和工程、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6.报考条件中要求具备的其它材料。

上述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准考证下载

2023年9月5日—9月10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

9月9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10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四、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延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8年版),考试大纲已于2018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811/20181105_238245.html

五、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为主观题科目,

请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

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监督管理

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

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违纪处理

考后自治区考试中心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

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考区设置

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在区直(呼和浩特)和全区其他11盟市均设置考区。

八、考试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6〕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

附件: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来源:http://www.xamks.com/html/2/Content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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