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案件审判由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那么,一起案件上诉后,如何审理? 什么情况下判决会再次改变呢? 关注江苏扬州上诉判决案。
被告人李某在江苏扬州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被告人孟某是当地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
2022年,两人因一起柴油盗窃案被警方逮捕。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李某收购废旧设备,由于设备笨重,在他的废旧收购部中存在叉车和小型吊车,这些车需要油耗。
李某也听别人说,孟某有卖油的行为。
小孟是个普通的卡车司机,能做生意的柴油也没带在手上。
每当李先生有需求时,孟某就找机会从公司卡车油箱里取出柴油,再转卖给李先生。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他们交易了27次,合计的价格是2.8万元。
警方透露,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孟某因职务原因盗窃单位车辆内柴油,共91次销售给3人,非法获利9.5万余元。
2022年12月,孟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另一方面,向嫌疑人蒙某收购柴油的3名被告人也因隐瞒或隐瞒犯罪而犯罪,被判刑。
李先生因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其他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得有期徒刑2年9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以罪名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以罪名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起诉书称,收油李先生和偷油卖油的孟某应该属于共同犯罪。 李先生认为他的罪名应该适用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掩盖或掩饰犯罪的罪名。
在详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法律法规后,二审检察官发现,孟某的刑期依据是:职务上贪污3万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期依据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却进行收买,被收买次数达到10次以上,以掩饰、掩饰犯罪嫌疑的“情节严重”。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情节严重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此次事件中,李先生收购柴油27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0次,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量刑3年以上。
李某的行为,隐瞒或隐瞒犯罪罪名,属于“情节严重”,按照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罪名适用错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上诉理由认为李某罪名适用错误,应当适用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掩饰、掩饰犯罪罪名,与孟某是共犯。
既然是共犯,李先生就是共犯中的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先生和孟氏不是共犯吗? 在阅卷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卷宗里没有两人是共犯的证据。
经过补充侦查,检方发现,孟某每次作案,都计划前一天晚上卖油,第二天将车辆加满油后,立即拿出赃物。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我们认为,两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 因为李先生在整个过程中只对一点负责。 就是拿着油泵把油从油箱里抽出来。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抽油行为只是一种收受赃物的行为,如果孟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在他抽油前结束,李某不能作为共犯参加,按照刑法理论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认定罪名也不成立不当上诉理由
根据补充侦查证据,二审检察机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李先生隐瞒、掩饰犯罪罪名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他认为李先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这样的话,小李真的要坐3年6个月牢吗? 检察事务人员心中总是有疑问。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文科:上诉理由不成立,此案可以到此实际结案,此人将继续面临重刑。
但我们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下游犯罪为什么比上游犯罪的刑期还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处罚的轻重,应当与罪犯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了多少罪,应该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相应轻重的处罚。
从常识上讲,本案中,购买赃物的行为,明显是侵占公司柴油擅自销售利润的行为并不严重。
如果这个案件的罪名适用没有问题,如何才能适应罪刑呢?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丁朝阳:此案不仅涉及上下游犯罪,还存在次数认定、量刑均衡等问题。
我们作为二审检察机关,没有轻易肯定和否定李先生的上诉理由,而是做了大量的自我补充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的追加调查显示,李某给孟某购买柴油的时间分布在27天内,但两人大多是连续几天作案,不能简单计算为两人进行了27次交易。
司法机关在量刑标准上的犯罪次数,应当注意事实上的“次数”和法律上的“次数”的不同。
2023年3月18日,李某上诉案开庭审理,扬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提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的量刑建议。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考虑到上下游犯罪的罪责刑与原则相适应,防止刑期倒挂,本案中上游犯罪的孟某适用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 李某说因为是累犯,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因此,我们向李先生提出了7个月的徒刑,并提出了罚款刑的建议。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发回重审。
5月8日,原审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隐瞒、隐瞒犯罪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向孟某买油的除了李某,还有徐某、殷某。
我们对徐某上诉案件也按照办理李某的思路进行了审查,对徐某提出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对另外一个收油人员殷某,她是一审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适用了缓刑,她没有上诉,我们也建议人民法院及时去进行再审。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这份“失衡”的判决最终得以纠正,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受到了与自己的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罚,案件的审理画上了句号。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那晓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刑诉法要求我们,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不能够局限于上诉理由。
因此我们检察机关有义务全面审查案件,让被告人真正地认罪服法,认罪服判。
法治热评: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一方面,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这起有争议的案件主动发现,依法履职,去疑存真,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