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宣布,《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将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内容,确保做好深入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内河小型船舶规则》 解读一、改訂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船型、新技术的更新应用,对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运行检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海事局结合行业反馈和新需求的评价分析,进行了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的修订工作,并公布了《内河小型船舶技术规则》。
二.主要内容
《技术规则》适用于船长在相当于5m以上且小于20m的内河水域的A类航区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共12章
涵盖船舶稳定性、消防、救生、引航、防污染以及船舶结构、舾装、轮机、电气等所有船舶检验所需的技术要求。
除了通常船型之外,还追加了帆船、木质船、气垫船等船型的追加要求。
三、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总体来看,在船舶技术规范框架上与《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技术要求独立汇编成册。
按照《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将《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划分为技术规则和检验规则,有关检验发证的要求转至《内河船舶检验规则》,其他技术要求转为《技术规则》。
《技术规则》框架将继续沿用原小型船法规。
系统纳入船体结构轮机电气的技术要求。
《技术规则》调整了技术条款指中国船级社相关入级和建设规范的做法,将定向条款全文引入《技术规则》,解决了法定检验与入级检验关系不清、技术规范解释权不清等问题。
明确了船舶结构、涡轮、电气装置等法定检验属性。
补充新船型相关技术要求。
根据内河航运和旅游发展的需要,增加帆船、木质船舶、气动力船、全垫升气圈浮体气垫船、水陆两栖船等船型技术要求,补充锂离子动力船、船舶岸电系统等技术要求。
添加船用产品持有资格目录列表。
结合《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设备的特点,对全篇“经批准的产品”条款进行清理,编制重要产品持有资格目录,便于船舶设计、海事船检等机构实施技术规范。
船用产品检验及证书认可模式等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执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解读一、修订背景在2018年渔业船舶检验体制改革后,渔船船用产品存在多项重复申请检验、各船检验机构检验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增加了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另外,新技术的发展促使了许多新型重要产品在船上的应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海事局开始了《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修订工作,并发表了《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二、主要内容《检验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海上设施和内河浮动设施、装船集装箱所用船用产品,共六章。
涵盖产品检验证书颁发要求、产品认可格式、产品持有证书要求及证书格式四个部分。
三、重点修订内容解读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相比,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合并了商渔船通用产品检验发证要求。
整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大类共142种船用产品,形成通用类船用产品15大类共216种,渔船、集装箱、海上设施等专用船用产品共30种,基本以通用类产品为主。
特殊专用产品是补充的检验证书的结构。
补充了船用产品的具体技术标准。
对246种船用产品适用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逐一补充,统一了技术要求,提高了实施《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补充了船用产品的法定证书格式。
统一国内船用产品证书格式,编制证书说明书,规范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工作。
优化了船用产品持证管理要求。
补充了证书的撤销内容,允许使用电子证书,删除了“设计许可”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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