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几次
种子是农业的筹码,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农业振兴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法治保障是关键。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简称《种子法》 )的决定。
修订重点在五个方面: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完善法律责任加强释放结合。
一是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新《种子法》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保护环节,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对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全链条保护。
为了平衡品种权所有人和收获材料的经营者等其他主体的利益,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享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不再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二是鼓励育种原始创新。
新《种子法》中第一条开宗明义以“加强种业科技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为立法目的。
并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国家支持生物育种技术研究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
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在市场上与原始品种竞争,所得收益与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显著不同等,对原始育种者并不公平。
新《种子法》通过建立实质性的衍生品种制度,鼓励育种创新,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加强了对原始育种者的权利保护,从源头上解决了种子同质化难题。
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实质性衍生品种实施商业目的利用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衍生品种的认定需要利用现代技术,采用量化的方法确定衍生品种与原始品种遗传特性的相似度。
因此,新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实质性衍生品种制度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三是加强质量资源保护。
新《种子法》在第9条中规定“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物种、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国外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
为了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新《种子法》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实行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的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额。
新的《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或者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使用费确定金额的,将赔偿金额的上限提高三倍至五倍。 金额难以确定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同时,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
生产经营伪劣等种子处置商品价值金额的基础界限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生产经营假种子商品价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罚金额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将生产经营劣种商品价值金额在基础界限以下的处罚从“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五是加强放管结合。
第一,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明确界定了中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权的性质。 即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过程。
明确向国外提供种子资源,与国外合作研究利用种子资源及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第二,释放管路并结合。
根据新的《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生产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的,不需要单独审查。
第五十七条规定,放宽了对非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监管。 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事非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不需要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取消了林木种子进口审查。
此外,新《种子法》还将加强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防止携带疫果树种苗进入市场。
修改《种子法》是我国种业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修改后的《种子法》体现了新的发展理念,特别是我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将顺应种业振兴制度的需要,对振兴种业、夯实我国种业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农业和农村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和农村法治研究中心)。
楊東霞陳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