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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强奸妻子未遂获刑8个月:同居权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婚姻并非盖有印章的作恶通行证

被告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内强奸问题就是从这件事开始的,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河北法治新闻)近日,河北邯郸磁县法院公布了一件案件。 丈夫结婚期间强奸妻子,妻子反抗,正在经期,丈夫以强奸未遂告终。

据悉,男子长期酗酒引发家庭暴力,女子提出离婚诉讼,两人处于分居状态。

女子为了两个孩子,希望法庭对男子从轻处罚,目前两人正在调解离婚。

磁县法院认为,该男子因违背女性意愿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构成强奸罪,被判刑8个月。

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当庭追究刑罚的情况并不多见。

1997年上海发生婚内强奸案,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金某由分居发展到离婚判决,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王某前往原居住地,遇到金某后,不顾金某的反抗,使用暴力手段,与金某强行发生性行为。

当晚,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法院的判决,双方的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被告人和受害者已经没有正常的夫妻关系。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反女子意愿,使用暴力手段,与金钱强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实际情况来看,难以判定婚内强奸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一般女性也不会检举对方的强奸。

司法机关对于这种家庭矛盾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慎重介入的,但“婚内强奸”在证据上也很难明确。

从婚姻家庭法原理看,夫妻双方是否有法律上的同居义务直接影响到这个问题的处理。

无论是我国以往的婚姻法,还是新的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同居义务。

但人们的日常观念是,“不同居为什么要结婚成家”,认为婚姻关系应该包括互相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显然包含着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这是“夫妇结婚后,违反女性意愿做爱”的丈夫难以被判强奸罪的理由。

主审判决,该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反女性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河北法治新闻)的确,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关系的基本表现,意味着男女一旦决定结婚,就约定与对方同居生活。

但即使承认同居权,也决定了同居权本质上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权,同居权只能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

也就是说,同居权包括要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一致的。

作为请求权之一,必须明确同居权的实现有赖于对方的合作,因此,一方要求做爱,还是要取决于对方的希望。

即使在婚姻关系内,妇女的性自主权也不容侵犯。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规定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但我国刑法对定罪以社会危害性为本质基础。

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也必须考虑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点,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强奸其他女性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

如果对这两种不同的危害性违法行为设定相同的刑事责任,可能会背离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将极少数情况作为强奸案件处理,包括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无感情、无同居、无性关系,但女方主张离婚,男方实施强奸的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丈夫实施强奸的; 然后,“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性强迫对方做爱的情况”。

可见,“婚内强奸”主要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夫妻关系实质有名无实为前提的。

这与上述同居关系的本质特征完全一致。

只是,不要误以为可以支配对方做爱。

本来,婚内性关系是基于正常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

同居权与女性的性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性自主权,结婚不是加盖印章的恶事通行证。

特约评论家|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丁慧

实习生|王帆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