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洛阳市教育局重要通知
市教育局发布
洛阳市中小学生
学籍实施及管理细则
在这种情况下
不允许转学
义务教育学生
不允许留级
普通高中生
不允许重复或跳级
中小学班级名额
仅限55人
与编辑了解更多信息
洛阳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我们城市的。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以及学校在本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和毕业的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实行省统筹,市、县、区负责,学校按规定实施的管理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本市学籍管理操作规程;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处理工作;作为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内各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信息收集、核实和处理问题学籍问题;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的学籍进行核实,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和上报,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报到、入学、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变更、毕业入学、辍学控制和学校保障、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学校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人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学生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与电子学籍系统录入的人数一致,且对应。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和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职责;分管学籍的副校长为负责人,负责组织、核查和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学籍信息按班级收集整理、汇总、核实、上报、信息更新及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籍信息。
学籍设立
第四条小学、初中、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和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入学。他们七岁了。
初中学校应当在初一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根据招生计划、申请意愿、考试总成绩和录取结果,在录取的普通高中完成学业。
小学和中学的班级人数限制为55 名学生(包括返校生和转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就读学校办理学籍。
第六条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收集其入学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无身份证号码学生注册时(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一般没有户口,有户口的会有身份证号码),学校应上传监护人、班主任签名并盖章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校,以及至少一名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户口本个人页照片。学校应当自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学生信息。
学生身份文件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四)体能测试和健康检查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第七条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学籍系统》)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它是根据一个人、一个数字生成的,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学号是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号和进入普通高中后生成的省级学号。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学籍,学籍随人”的原则。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身份管理机构和学校应使用电子学生身份系统来检查抄袭行为。
除普通学校招收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外,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无法上学的严重残疾学生将由负责提供家庭教育的学校确定其学籍。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学校应当保留第六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纸质档案。
第十条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关键数据的,学校应上传《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加盖公章)、学生家庭主页注册、个人页面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上传户籍部门签发的《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原件。
双户口(重复户口)的学生想要变更信息,还须提供派出所核发的户口号码《学生信息变更申请》之一,且证明上须注明姓名1(身份证号码)和姓名2(身份证号)是双重的。帐户(重复帐户)。
上述材料经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由学籍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身份变更
第十一条转学
(一)义务教育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允许转学:
(一)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区)迁移或者县、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支援边防建设、担任军人(含武警)等,子女投靠亲属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
(三)流动人口适龄子女跨省、市、县(区)居住的;
(四)进城农民工子女在流动地就学。
2.义务教育阶段需要转学的学生,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自行联系转学学校。征得转学学校或转学学校同意后,应到转学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转学学校印章。加盖公章后提交转学学校。转学学生应及时在学籍系统提交转学申请,并上传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家庭户口迁移等)。转学申请将在双方学校及其学籍管理机构审核后在线完成。其中,不同学制省份之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时,应以1至9年级对应,不得改变学习年级。
(二)普通高中转学
1.普通高中生因户籍变更、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的转学和学籍变更将完全在网上办理。普通高中转学分包括省内转学分(市内转学分、城际转学分)、省际转入、省际转出。
(一)普通高中省内转学:由拟转学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范围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学。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拟转学的学校要严格审核户籍转学、家长(监护人)工作变动等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如果学校符合学校录取要求,学校有能力接收该学生,将在校务会议上集体讨论后决定,由校长签署录取通知书。转学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学学校、转学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所有转学材料原件均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级审批。
(二)跨省转学流程:外省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学到我市的,必须具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生身份。学生本人须提供转学省份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及县教育部门的批准证明、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所在省普通高中的学籍档案。外省份、学生户口本原件。高中学校应仔细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统中申请转出系统。收集照片信息后,将原始材料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逐级审批。
(三)跨省转学流程:转出河南省的普通高中生,须有外省户籍或符合相关政策。学生提供外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录取证明后,携带户籍主页及个人页原件。转学学校将原件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并在全国网络和省学籍管理系统上传输。系统外提交申请后,将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步审核批准。所需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普通高中学校或所在县通过省学籍管理系统高中生档案查询平台办理。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和省际转学(包括转出、转入)须先通过国家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办理,再通过省级学籍系统办理。
2.普通高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时间不满一学期的学生(省外转学的除外);
(二)输入毕业年级;
(3)国际班转普通班;
(四)转入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市区、县(区)的;
(五)应当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让相关要求
1、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在申请学籍前原则上不转学。因父母或者监护人户籍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批准后,可以批准转学。但转学前,须先到原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由原录取学校办理。如果您学籍良好,学籍获批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2.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全年均可办理省际转账。跨省转移按照转移地具体政策执行。转入普通高中的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或学期初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接收插班生的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5、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按照省学籍制度程序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同班学习或者普通学校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或者转入新学校。保留在原来的学校。
第十三条停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停学:
1、确诊患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仍无法到校上课。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
(二)普通高中生因病每学期累计请假超过30天,仍无法到校继续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不得因身体疾病以外的原因休学。
(三)因病休学申请,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事假申请停学的,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经学校初步审核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逐级报学籍部门审批。
(四)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后仍无法返校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经确诊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学校审核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继续休学。
(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必须由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或者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生须经学校审查并批准。上传至学籍系统,经学籍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督促学生返校。监督不力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将学生送回学校。
(六)普通高中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结束后,经学校审核并上传学籍系统,学籍部门审核同意学生痊愈或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后,方可返校。
(七)学校对获准复学的学生按照继续学业的原则安排成绩。
(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应遵守河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不鼓励和促进未成年学生出国留学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退学、退学、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防止学生辍学的措施。学校发现学生退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鼓励学生重返校园。同时,将学生的辍学情况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期间保留学籍并使用管理。电子学生身份系统。
(三)普通高中学生转入职业学校的,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转学学校须出具取消学籍同意书,并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收职业学校必须出具在学证明。学生可以取消学籍。学校、县需将原始相关材料上传至省学籍系统后,完成学籍变更审核。
第十五条留级或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对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学习能力较高,确需跳级的学生,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书面跳级申请,并学校同意并签字,并上传学校签字的跳级申请书。经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过电子影像申请。跳级被视为完成相应年级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仅限于学校范围内。
普通高中生不得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持相关证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学生登记机关报告,取消其学籍。对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退学的学生,学校必须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和学籍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毕业、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凡在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即为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运行,无需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于7月30日前完成义务教育毕业学生电子学籍系统。所有应届学生学籍交易均应在毕业作业前完成,否则交易将被清算。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学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毕业生信息由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生成。学校印制毕业生名册,填写统一的高中毕业证书,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院系盖章、学校签发的有效。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总学分者。
那些未通过学术能力测试的人。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正常升学、转学、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校应当在毕业生毕业前完成学籍问题处理。对研究生学籍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学生,要允许其毕业升学,并妥善解决剩余学籍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及时移交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应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准。为学生持续提供档案。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移交转学学校或者就读学校。转学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文件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文件副本。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将移交合并后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将移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籍信息变更、学籍转移或者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籍档案。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者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学籍管理员必须精通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收集学籍信息的基本要求、学籍变更的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先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生注册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审核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更手续齐全、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更信息准确。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负责学籍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学籍信息。
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对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制作学籍或者学籍档案的。
(三)未及时将学籍变更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未办理转学手续,导致学籍分离的。
(六)未按要求为学生转送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处理学籍信息。
(九)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外国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洛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用户评论
莫阑珊
哇,洛阳市教育局的通知真的来了吗?终于等到了,我家孩子马上就可以享受到这些新政策了!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莫失莫忘
这个通知对中小学生的帮助真的很大,希望其他地方也能跟进!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玻璃渣子
洛阳市教育局这次的动作真的及时,我家孩子正需要这样的支持。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红玫瑰。
哎呀,这通知太重要了,我得赶紧转发给周围的家长朋友们。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伱德柔情是我的痛。
终于看到了,洛阳市教育局的这个通知真的很贴心,对孩子们的教育有很大帮助。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早不爱了
这个通知虽然好,但实施起来会不会有点困难呢?希望政府能全力支持。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致命伤
洛阳市教育局这次的通知太及时了,刚好解决了我们家长的一大难题。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怅惘。
这个通知对中小学生的关怀真的很到位,必须给洛阳市教育局点个赞!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余温散尽ぺ
哎呀,这个通知真的让我很感动,希望每个城市都能有这样好的政策。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罪歌
洛阳市教育局的这个重要通知,让我对未来的教育充满期待。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堕落爱人!
这个通知看起来很不错,但我更关心具体的实施方案是怎样的。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败类
洛阳市教育局这次的动作真是让人眼前一亮,希望其他地方也能学习。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淡抹烟熏妆丶
这个通知发布得太突然了,我还没来得及看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尽快了解。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嘲笑!
洛阳市教育局的这个重要通知,让我看到了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半梦半醒半疯癫
这个通知的内容我看了,感觉对中小学生的成长环境改善很大。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莫飞霜
洛阳市教育局这个通知,让我对当地的教育发展更有信心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暖栀
虽然我对这个通知的具体内容还不清楚,但我觉得是个好兆头。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花开丶若相惜
洛阳市教育局的这个通知,让我们家长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初阳
这个通知让我对洛阳市的教育有了新的期待,希望孩子们能真正受益。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