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教育部首届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中国青年网6月22日电(见习记者纪佳琦)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章程规定,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了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架构、任务部署、任务部署、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章程全文如下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第二条教育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质量开展专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育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左右,委员若干人。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教指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的下设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政策研究,向教育部提出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第七条受教育部委托,领导基层按照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教学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八条组织委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发现地方和学校(幼儿园)教育改革典型案例,提炼可推广的有益经验,提出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南等。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推广应用。
第九条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委员
第十条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对基础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名师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育行政、教研、中小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组成,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教指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念。
(二)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政策,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教育事业,高度政治责任感,乐于为基础教育改革服务。
(四)专业能力强,学术思想准确,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广泛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抽时间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作为委员深入基层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
(二)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向专门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或教育部提出意见、建议、报告
(三)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申请承担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学术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委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不谋私利;
(二)认真完成教育指导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无故缺席3次以上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部负责组建和指导,教育部有关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指教委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聘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身体状况和实际表现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委员会议,研究重要工作事项,审议重要请示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有关意见。
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全体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重点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有关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事项,需要以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征求教育部同意。
第六章工作支持
第十八条教育部为开展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委员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委员参与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教指委员会的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