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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一、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方法造成死亡或者重伤、致残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三款规定负刑事责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应当依法实施特殊教育。

二、条款解释

此条目介绍的是刑事责任年龄。

1979年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盗或者其他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以不满十六周岁为由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政府还可以提供监护和教育。”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犯罪行为不仅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是一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人们控制和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年龄的限制。人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龄,才能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当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人才有能力辨别是非善恶并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要求其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我国1979年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打击犯罪的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的一些有益经验,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1997年刑法修改时,对1979年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入刑法。主要修改包括:一是修改责任年龄的具体表述,进一步明确各年龄段责任年龄为一岁,更具描述性。准确地防止实践中出现歧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于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中的“杀人”是否包括过失杀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认识不一致,执法难以保证统一。因此,综合各方意见,删除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明确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罪名。只有犯“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便于实践中操作。此外,在列出的具体犯罪中,删除了“习惯性盗窃”。这主要是考虑更加突出地惩治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体现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三是将“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改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未成年人并不仅仅因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受到刑事处罚,而是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社会。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其他责任,处罚性质有待进一步明确。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同意应该监管。这不仅是纠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合法诉求和利益的需要。但如何管理,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入狱,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特点完善看守所、改造制度等,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和侧重点。总体来说,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坚持教育、改造、拯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政策和原则没有改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关起来”,也不能“放过”。经过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的修改包括:一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一项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伤、严重残疾罪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 “二是要综合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有关问题,做好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衔接,将原刑法规定的“必要时由政府管教”修改为“必要时依法实施特殊管教”。三是修改“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四是将“投毒罪”改为“投掷危险物品罪”。这主要是与刑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有关。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将“中毒”改为“中毒”。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本条作了相应修改。

本文分为五个段落。第一段是关于犯罪人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组。根据本款规定,实施犯罪行为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在我国,年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刑事责任相对年龄的规定,即处于该年龄段的犯罪人,即使没有犯罪,也负有刑事责任。根据本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放置危险物质。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 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他们年龄小,智力发育不完全,缺乏社会知识,无法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以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不能要求其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仅规定该年龄段的人只有实施上述社会危害性较大、常见的严重犯罪行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八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只犯故意杀人罪。只有故意伤害的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绑架、撕毁选票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质,或者绑架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违反本法规定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负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近年来,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原因,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经过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本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可以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单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涉及刑事政策调整的重大问题。需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变化、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非常谨慎。世界上也有国家设定较低的年龄,但这是基于其少年司法制度,相关年龄实际上是少年刑事司法的年龄。依照本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方法造成死亡或者造成重伤、严重残疾罪”,与第二款的规定相同。也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人才要负刑事责任,而绑架、杀人的人则不负刑事责任。责任。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与刑法第234条规定相同,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并采用毁容、剜眼、割断等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脚等行为。本款所称“情节恶劣”,需要根据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判断,包括行为人主观恶性、有预谋、有组织实施、手段残忍、已实施等。屡次造成多人死亡、重伤、严重残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严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行为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取得其理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批准起诉。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就是严格限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实践中,由公安机关申请批准起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根据本款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18岁以下的人仍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发展过程中。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经历较短,对社会的了解较少,成熟程度与成年人存在差异。而且,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过程,具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特点。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教育、救助、改造的方针。

第五款是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人的处理。根据本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有危害社会行为而未受刑事处罚的,不放过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但可以放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行为人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应当依法进行专项矫正教育。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教育肇事者,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必要时”一般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管教孩子,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情况复杂。犯罪具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综合治理。对于一些因缺乏教育、监管等原因而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有害行为的人来说,监护人的严格管教或许更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但是,对实施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人身重伤、死亡,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依法进行专门教育矫治。在专门惩教方面,根据2020年12月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未满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应当接受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实施特殊矫正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至少一所专门学校,按照院系、班级等设置专门场所,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上述特殊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只有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惩教制度和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指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而不是受审时的年龄。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也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未受审时未满18周岁。关于“一岁”的认定,根据2006年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二条的规定,这里规定的“一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第二年开始计算。一岁生日那天。关于行为人年龄的认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查不到,应该推测他还没有达到相应的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不能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已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另外,根据2000国字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号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其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可以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且鉴定结论表明犯罪嫌疑人高于或者低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谨慎办理依法。

2.关于未成年人实施变性抢劫的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该罪的条款规定了定罪和处罚。实践中,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优先、刑罚补充的原则,2006年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劫隐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暴力,藏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 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初犯。无论他们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我们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改造、救助的方针。对于偶发的盗窃、抢劫、诈骗案件,数额刚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够如实交代赃物并主动返还赃物的,可以视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追究。被视为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酌情适用缓刑,也可以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其他非监禁刑罚;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的,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此外,2006年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宽的具体规则。例如,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第七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夺走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资料的。如果供给或者财物数额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妨碍其正常上学学习、生活的,不构成犯罪。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情形。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标准可以依法比成年犯罪分子适当放宽。

4.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安排。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部第一章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其中,第282条规定,未成年人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应当接受监督检查。考验期内没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的,考验期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拯救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具体体现。

5、负刑事责任的,必须走法律程序。此条目介绍的是刑事责任年龄。实践中,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需要走刑事诉讼程序,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行为人才可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责任。其中,该条第三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起诉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批准起诉就一定要追究责任。人民法院尚需根据证据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查。审判后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判决生效前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如何确定无户籍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批复

(1997 年11 月24 日)

公法[1997]125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办《关于无户籍登记的犯罪嫌疑人该如何确定其年龄的请示》(广工发传[1997]82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户籍信息中没有记载黄某的年龄,户籍机关无法提供准确的依据。因此,公安机关应对黄某等无户籍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医鉴定,确定其实际年龄。

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尚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做出准确的识别。 25岁以下青少年年龄鉴定结论的误差范围通常在2岁以内,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如14岁)。 18岁以上及以下)。基于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教育、改造、挽救”的刑事政策,在实际鉴定中,犯罪嫌疑人年龄组在鉴定中体现的下限,即尽可能低的年龄组年龄,应视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的批复

(2000年2月21日发布高监发审字[200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们医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到,经研究批准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其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的,可以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使用证据。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年龄,且鉴定结论表明犯罪嫌疑人高于或者低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谨慎办理依法。

这次。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人员刑事责任范围的批复

(法委府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4月8日收到贵单位来信,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杀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质,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任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2002 年7 月24 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批复

(2003年4月18日检高检发〔2003〕1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法院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范围的请示(川检验检疫局〔2002〕47号)收悉。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一、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认定犯罪。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犯罪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

2、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

(五)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

(2004年7月15日[2004]行塔字第1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家院[2003]甘行中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刑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受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拘留、改造”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这个回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未成年人的解释如下: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岁”,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从一周岁的第二天起计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时的年龄。判决书应当载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推定其未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不能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已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责任。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同时违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犯罪、定罪和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轻微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者随身携带的金钱,被害人没有轻伤或者有其他行为的。不敢表现正常。上学并对您的生活造成有害后果等不被视为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不视为犯罪。

第八条已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欺凌、欺凌或者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施力,或者任意造成损害的扰乱学校等公共场所公私财产、扰乱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不得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主动返还赃物,并有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明显轻微,危害并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一)聋、哑、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受到胁迫的;

(三)有其他轻微情形的。

如果年满16 岁但未满18 岁的人企图或终止盗窃,则不视为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物而其他亲属请求不追究责任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的,故意杀人,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拒捕、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规定定罪和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教育、矫正未成年犯罪分子。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等。该少年首次犯罪。

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事责任年龄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七)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公通字[2007]1号)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9号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用户评论


╭摇划花蜜的午后

刑事责任年龄真的应该提高吗?我感觉现在的小孩子太早接触社会了,可是又怕这会让他们更加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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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雨优美回忆

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争议很大,我支持提高,毕竟现在的小孩太早接触暴力,这对他们心理成长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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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花了素颜

我觉得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适当调整,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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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檬

看了这个标题,我突然想起我小时候的那次调皮事,还好没被抓到,刑事责任年龄太低真的挺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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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莫

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让那些心智不成熟的人少一些犯罪的冲动,我觉得这是保护他们的同时也在保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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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只爱我。

刑事责任年龄这个事,我觉得应该多听听专家的意见,不能只凭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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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话刺骨

现在的孩子真是太聪明了,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刑事责任年龄太低让他们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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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染

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对那些有意无意伤害他人的孩子来说,是不是意味着更多的宽容和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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〆mè村姑

我觉得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根据地区差异和家庭教育背景来调整,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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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个蘑菇闯天下i

每次看到那些未成年犯罪新闻,我都觉得心里很难过,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太需要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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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恋花╮

刑事责任年龄提高,是不是意味着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将有更多的机会改过自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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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是个瘾。

我支持刑事责任年龄的提高,但是同时也希望社会能给予这些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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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皆为过客

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真的值得大家深思,毕竟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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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像过不去的桥≈

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都有积极作用,我觉得应该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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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酱油卖个萌

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教育问题,我们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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あ浅浅の嘚僾

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对于那些家庭环境不佳的孩子来说,是不是意味着更多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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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安i

我觉得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话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不能让任何一个孩子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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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阿不都

刑事责任年龄的提高,是对那些犯罪未成年人的警示,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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