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与管理实施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推动会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充分发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的接力棒和方向,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会计专业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养科技人才。支持。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以德为先、重业绩的评价导向,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法,科学设定评价标准,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三)坚持以用为本。推动评价结果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评价体系挂钩,充分调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评估计划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和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高级职务资格审查工作计划,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审查及申报通知岗位,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并组织审核申报工作。
3. 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应聘者的职业道德、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25人,根据工作需要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下设若干评审组。委员会对主办单位负责并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
省财政厅设立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会计部,负责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一周内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任期至年度评审工作结束为止。评审团成员名单不会向公众公布。
(二)评审团专家库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专家遴选机制,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总人数应为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三倍以上。评审团专家库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专家库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团专家库成员名单不会向公众公布。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请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要求。申请人应在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反映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就等的材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申请人不得向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
(二)申请人的基本要求。申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勤勉尽责,诚实自律,诚实守信,不做假账。
3、申请人最近3次年度单位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
4、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最近三年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申请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有效期自次年起3年。
(三)申请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资格。申请人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国家会计考试合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考评与聘用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必须担任会计职务)工作满2年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
2、具有硕士学位,或者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学士或者学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者国家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实行考评与聘用相结合的事业单位须担任会计职务)5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或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考评与聘用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必须担任会计岗位)10年以上年。
4、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5、取得会计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具有下列标志性成就之一的优秀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申请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之一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在上述企业担任会计部门负责人;提及企业3年以上。
(三)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并毕业。
(四)申请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资格。申请人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五年及以上(事业单位实行考评与聘用相结合的,必须担任高级会计师)。
2、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下列标志性成就之一的杰出人才,不受学历(学位)和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申请时担任“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并毕业。
(四)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五)不予申报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受到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在处分有效期内;
2、受过记过以上政务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但尚未终结的;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期间禁止其从事会计工作;
5、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
(六)申报地点的规定。申请人原则上应根据人员隶属关系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告。人事、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不一致的,应当向社会保险参保地财政部门报告。
(七)委托评审要求。中央和国外驻浙江单位人员如需来我省审核,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其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省份。以分支机构名义申请的,总行须出具委托审核函。
五、评价内容
(一)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岗位。
(一)工作年限。申请人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国家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普通资格证书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转调申请人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二)工作岗位。申请人在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
申请人应了解财务会计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进行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论文、编写书籍或翻译作品。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请人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国家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主要包括:
(一)机构绩效和成果。主持或起草制定本行业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实际表现和成果。主持或主要参与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产融结合、重大经营管理、企业改制、上市等工作行业或单位。重组、并购、清算等
(三)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成果和成果。取得领先、有效的会计业绩,并得到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主持(撰写)完成区、市级以上业务部门重大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等。
4. 附加评估。
(一)检查结果。报考者参加全国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优异成绩。
(2)具有在困难、边远地区工作的经历。具有加快县域、海岛县(区)发展的工作经历。
(三)荣誉称号。申请人取得会计师职务资格或国家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后(转调申请人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取得会计相关荣誉或区、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荣誉。标题。
(4)学位。申请人已获得金融学博士或硕士学位。
(五)社会贡献。报考者取得会计师职务资格或国家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后(转考者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可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计课程区、市级以上或者会计(协会)协会。社会公益活动。
(二)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评审的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岗位。
(一)工作年限。申请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转调申请人已取得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作岗位。申请人在大中型企业、大型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中担任相应职务。
2、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
熟悉财务会计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突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写论文、书籍或译着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请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主要包括:
(一)机构绩效和成果。主持制定本行业或者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实际表现和成果。主持财务会计管理改革、会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控建设、产融结合、重大经营管理、改制、上市、重组、并购、清算等工作等,并开展会计队伍建设。
(三)理论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成果和成果。率先取得领先、显着、有效的会计业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认可;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财务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4. 附加评估。
(一)荣誉称号。申请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转调申请人取得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2)学位。申请人已获得金融学博士或硕士学位。
(三)社会贡献。申请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后(转调申请人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参加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社会公益活动或会计(协会)协会。
(四)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区、市级以上会计社会团体中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五)经验介绍。申请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后(转调申请人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应当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进行经验介绍。
5、面试。
重点考核申请者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熟悉程度、对会计专业发展趋势的了解、专业能力、贡献、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和适应能力等。
六、申请资格审核
(一)单位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在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应聘者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可供单位人员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无异议但核实无问题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方可提出推荐。
审核期间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回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修改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公示5个工作日。本次公示不会影响网上申请流程。重新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受理核实情况的财务部门提供书面反馈。
(二)受理与审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逐级报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纠正的具体事项。申请人应在管理服务平台提示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更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填写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付费与公示。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按规定缴纳审核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申请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七、组织审查
(一)评价前的准备工作。召开评审前,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委员会的资格审查、预评价公示、评审委员会组成等情况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审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开展。
(二)评价方法。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评审采用国家高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评审采用材料审查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
(三)审查制度。管理服务平台用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
(四)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团将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通过实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通过。
(五)结果公布。审核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公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实行高级职称独立评审的单位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核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号。
(六)证书颁发和数据归档。取得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实行高级职称独立评审的单位人员,不予颁发证书。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评审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纳入档案。
(7)回避系统。法官或者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涉及与复核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直系亲属、配偶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通知评委、评审人员回避。
(八)保密要求。申请人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仅用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评委和评审人员必须履行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保密义务,并对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投票记录、评分等信息进行处理。
八、投诉举报处理
(1) 验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权限受理对申请人、法官的投诉、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财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调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收集有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 处理。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4)回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状态和处理结果。
九、监督管理
(一)对违规申请人的处罚。申请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予申请情况等不当行为的,将按以下处理:未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或已通过评审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以撤销其申请。采取今年资格审查、将违规行为记入职称审查诚信档案等措施;对取得岗位资格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其岗位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和公示职责的,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移送警方处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三)对法官违法行为的处罚。审稿人应规避审评而未回避、对外泄露审评信息、私自接收审评材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取消其审评专家资格,并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保存期限3年。年;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移送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理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审评人员主动回避但未回避、向外界泄露审评信息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审评资格,并按照规定和纪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五)审查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严格的,省财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0. 其他
(一)对本办法相关词语、概念的具体解释。
1、“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审计、会计信息化、财务会计管理咨询等与会计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
2、学历或者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包括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教育的金融类专业和非金融类专业。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上的企业(不含分、子公司)。
四、“大中型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分类为准。
5.“年”是周年纪念日。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浙财会计[2019]36号)同时废止。
用户评论
晨与橙与城
这个评价与管理实施办法出来之后,不知道对我们这些会计从业人员会有哪些影响,希望是好事。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身影
浙江省的会计职称评定标准,这次改革是不是真的能提高会计行业整体水平啊?期待看到实际效果。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巷陌繁花丶
看到这个实施办法,感觉有点复杂,对于我们这种小会计来说,能看懂多少呢?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拉扯
高级会计职称,对于我们来说是个大门槛,这个办法能不能让我们更容易拿到这个资格呢?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冷风谷离殇
一直想考高级会计职称,但这个评价和管理办法太复杂了,不知道从何下手。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清原
这个实施办法,对于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肯定有帮助,但我担心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微信名字
高级会计职称,对于我们这些基层会计来说,似乎是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寒山远黛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我们会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是个好事,但具体效果还得看实施情况。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者何惧
浙江省的会计职称评定,改革力度挺大,但希望不要增加我们的工作负担。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是梦遥不可及
高级会计职称的评价与管理实施办法,对于我们这些会计从业者来说,是个新的挑战。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箜篌引
这个实施办法,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相信会对整个会计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别留遗憾
看到这个办法,感觉对于我们这些想要晋升的高级会计人员来说,机会来了。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满心狼藉
高级会计职称评定,希望这次实施办法能够简化流程,让更多人才脱颖而出。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放肆丶小侽人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我们会计行业来说,是个转折点,期待看到它的正面效果。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廖
这个实施办法,如果能够落实到位,相信会提升我国会计行业的整体素质。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生命一旅程
浙江省的会计职称评定,改革之后,不知道对于我们这些在职会计人员意味着什么。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样剩余
高级会计职称评定,这个实施办法出来后,我们得赶紧学习一下,争取早日达标。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泪湿青衫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我们这些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街浪途
希望这个实施办法能够真正起到激励作用,让更多会计人员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坠入深海i
这个实施办法,对于我们这些会计从业者来说,是个福音,希望能够顺利实施。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