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款计价方法及10个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以工程款纠纷为焦点,而工程款计价方法纠纷是关键因素。因此,探讨工程款计价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2021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结算。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因设计变更,双方不得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工程造价。 ”。
根据该规定,建设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的约定将直接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号(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合同价格式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 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号(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将合同价计价方法分为单价法、总价法和总价法。成本加报酬法。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同样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费用合同等合同价格形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定价方式
(一)单价合同
1. 定义
根据上述财建[2004]369号文件,固定单价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综合单价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综合单价不予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调整。风险范围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根据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确定合同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合同条款约定了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确定合同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将单价合同的概念与上述固定单价合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当前所谓的单价合同与之前的固定单价合同相对应。由于固定单价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固定的,为了减少对固定单价的误解,目前文件中删除了“固定”一词。
2. 什么是“单价”?
单价合同中所指的“单价”为综合单价,是指在约定的范围内完成各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条件和风险范围是固定的,不会再次调整。允许在条件和风险范围之外进行调整,但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3. 单价合同的类型
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一)预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预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计算合同价格。通常,发包方委托招标机构或造价工程师提出总工程量概算,即“暂定工程量表”,列出分项工程量,承包商根据该表填写单价。这。最终工程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合同中各子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即为工程结算总价。
使用估算数量单价合同可以让承包商清楚地了解其所投标项目的范围。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项目性质比较明确,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统一计算,承包商只需填写适当的单价,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实践中经常采用工程量估算单价合同。我国目前实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合同是工程量估算单价合同。此类合同标的工程建设的实施,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计量,建立月度明细账,以确定实际工程量。
(2) 纯单价合同
在纯单价合同中,发包方仅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工程的相关子工程和工程范围,无需对工程数量做出任何规定。招标时,承包商只需对一定范围内的子工程进行报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纸、工程量未知,但急需开工建设的紧急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的子工程、计量工程、其他工程的名称及相应工程量以及费用、税项等的明细表。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都是极其重要的内容,它决定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内容。
工程量按照国家计量法规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合同,按照第《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条8.2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承包商完工时应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合同项目。计量计价时,当发现投标工程量存在项目缺失、清单中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时,以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计算。工程量测量程序如下:
(图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计量程序)
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计量,也可以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单价合同计量方法计量。
5、单价合同价格调整
单价合同仅意味着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保持相对不变,但并不固定。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3.4.1的规定,当风险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内时,单价不予调整;当风险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时,单价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价信息;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
(四)承包商改变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成本增加的;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此外,发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的情况应当是发包阶段可预见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双方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没有约定时,适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6.2的规定,即:工程量超过15%的,可以进行调整。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向下调整;工程量偏差减少超过15%时,减少工程量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上调。
价格变动方面,合同未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范围或幅度的,按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8.2的规定执行。当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动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价格应按规范附录A中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2) 总价合同
1. 定义
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以及有关条件计算、调整和确定合同总价,且不调整合同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建议,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定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包干合同。
2. 一次性总价合同的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的价格计算基于图纸、法规和规范。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的固定总价,由承包人确定,不得变更。对于这种合同,只有当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时,合同总价才能发生变化。否则,合同总价不能变更。因此,作为计算合同价格依据的图纸、规定和规范应提供项目的详细描述。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施工图就已经完成。
采用定价合同,承包商必须承担工程实物数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等客观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因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化,或者地质条件较差等原因,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天气不好。因此,承包商必须提供所有成本上升的估计并包含在投标价格中。
因此,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建设周期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要求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这就要求项目内涵明确,项目设计图纸完整,项目工作范围和工程量计算依据准确。
(2) 可调价值总价合同
可调价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是根据图纸、规定、规范计算的,但其计算依据是“现价”,即相对固定的价格。合同执行过程中,因通货膨胀导致所用人工、材料成本增加,故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即合同总价保持不变,但增加调整条款。因此,可以说总价合同明确列出了与价值调整相关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列在合同的特别说明中。调整工作必须按照本具体调整条款进行。
此类合同与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分配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包商承担通货膨胀风险这一不可预测的成本因素,而承包商只承担实施过程中的实物工作成本。以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可调金额包干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出了价值调整条款,因此建设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更适合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固定价格合同的价格调整
(三)其他价款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单价合同和包干合同外,还有另一种价格形式。其他定价形式一般包括成本加费用和固定价格定价形式。
1. 成本加费用合同
(一)定义
成本加报酬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加上工程造价加上合同约定报酬的计价方法。《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成本加报酬合同定义为:双方同意按照建设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报酬计算、调整、确定合同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加报酬模式下,工程按实际工程成本结算,承包商仅获得一定比例或固定报酬。承包商没有足够的动力来降低项目成本。与总价合同相比,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更大。
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成本加报酬合同模板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新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期权条款是E——成本补偿合同。英国化学工程师学会公布的《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Burgundy Book》也是成本加报酬合同。模板,用于一些工业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的建议,抢险救灾、施工工艺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报酬合同。
(2) 成本加费用合同的类型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总承包商将补偿分包商的所有直接成本,如人工、材料、设备移转费,并增加管理费。这里的“固定成本”是指杂项费用和利润之和,与总成本相比是固定的。仅当项目范围变更超出合同范围时才允许变更。这种超出约定范围的超额是指成本、工时、工期或其他可计量项目的变化。一般浮动为正负10%。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与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相比,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项下的附加费用不是固定金额,而是由总承包商按照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百分比来计算分包商的费用。分享。
成本加奖金合同。奖金由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提交并确认的预算造价指标制定。估算指标可以是工程总体积的工时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货币形式。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双方约定预算预算指标的最低点和最高点。如果分包商完成了预算指标最高的项目,他可以获得奖金。奖金数额将根据指标顶部以下的情况确定;如果分包商以最高预算指标完成工程,承包商在工时或人工材料成本方面超过配额峰值的,应对超出部分进行罚款,直至总成本降低到预计预算配额的峰值。
除上述外,成本加成工资合同还包括成本加成固定最高薪酬合同、成本加成保证最高工资合同、成本加成补偿费合同以及时间和材料补偿合同。
2. 定额定价合同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定额是指完成本单位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设备班次、施工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正常施工条件下规定的计量单位。定量基础。可见,一个地区制定的定额标准,标志着该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的实际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该限额是编制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额的依据,仅供其他项目参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固定金额作为合同计价和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款计价方法
典型案例解决方案
1、未完工工程,可将合同约定的总价折算为通过评估计算工程量的方法。
【判断观点】当工程尚未完工而终止时,由于合同中对已竣工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缺乏相应的具体约定,实际上无法按照《工程竣工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已竣工工程的价格。上述司法解释。虽然从理论上讲,按照已竣工工程占承包工程范围的比例折算合同约定总价的方法与建筑业的特点相悖,工程量可以通过评估来计算。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诉568号
2、双方同意以已停止使用的当地配额标准作为结算依据,合法有效。
【判决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同意以本辖区已停止执行的1998年配额作为涉案项目的结算依据。其意图真实,并在合同文件中作出了特别约定,且该特别约定优先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因此,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应予以实施。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1872号
3、约定优先采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优先采用专用条款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特别约定。没有特殊约定的,采用以第一说明顺序的文件协议。
【判断观点】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解释,优先采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特别约定。无特殊约定的,采用以第一说明顺序的文件协议。分包合同的特殊条款是固定价格合同。本次变更是对业主批准的原总价的调整。分包商完成合同价格的变更和调整。发包人没有理由阻止业主确认的分包。合同变更和调整。
4、招标文件采用固定单价,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固定总价,且价差不重大的,不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形纳入其他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裁判观点】固定总价是按照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按照工程量计算的。双方的中标价、中标价、合同价并不完全相同,但没有特别具体的价格差异。由于合同总价按固定单价计算,相关工程量需经双方协商确认,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价格。本案中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价格调整的表述,不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其他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时第《招标投标法》条规定的情形。
参考案例:(2018)最高民终153号
5、双方会议记录对定价标准和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法官观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会议纪要中将涉案建设工程分为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并就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分别达成了协议。各方已达成协议,应当遵守会议纪要。工程款按照双方协议计算。
参考案例:(2017)最高民申1706号
六、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不能适用原固定单价计价标准。
【法官观点】合同价为按一次性发包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的固定合同价。承包商必须完成整个工程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获得利益。一次性合同单价以整个项目为基础。如果承包商单独承接土木工程,其价格一般会高于总报价中包含的土木工程价格。由于发包方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如果仍采用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作为竣工工程单价,对承包商显然不公平。合同终止时,建筑面积对应的工程量尚未全部完成,双方约定的工程价的固定单价计价方法不再适用。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69号
7、合同规定总价为总价,但未约定建设分项工程计价标准,且工程未竣工前终止合同的,不能以已竣工工程价计算。按约定的估价标准计算。
【判决观点】建设工程合同为包干合同,但未对涉案工程各部分或子工程相应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作出具体约定。项目未竣工前终止的,合同中对已竣工项目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没有相应的具体约定。事实上,按照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计算已竣工工程的价格是不可能的。工程款可根据评估结果和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诉568号
8、施工合同约定可调整价格的,双方另行签订的变更合同价格协议,不偏离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法官观点】双方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就工程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关于合同价格,双方采取了可调整价格,即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工程发生变化、项目特性不一致等情况下。双方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对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进行了适当变更,没有偏离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规定。规定《招标投标法》。
参考案例:(2018)最高院民申2057号
九、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裁判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并非强制性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含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同意。仅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专用条款明确规定调整部分调价材料价格的,双方按协议执行。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2038号
10、承包商中途退出,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时,应按已竣工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计算应付工程价。
用户评论
绳情
这篇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方法的文章真的帮了我大忙,之前在这方面一直挺困惑的,现在终于明白了。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陌然淺笑
10个典型案例真的很实用,如果每个项目都能借鉴这些经验,相信工程款的管理会更容易些。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ー半忧伤
文章中提到的计价方法太复杂了,感觉还是有点看不懂,希望能有更详细的解释。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浅笑√倾城
典型案例里的第一个项目和我最近遇到的情况很相似,学习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陌颜幽梦
工程款计价一直是工程管理的难点,这篇文章提供的10个案例很有参考价值。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栀蓝
读完这篇文章,我对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感谢作者的分享。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_倥絔
10个典型案例中,有几个案例的处理方式我觉得可以改进,希望能看到更多不同意见的讨论。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安陌醉生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方法及典型案例,对于刚入行的人来说,这是一篇必读的文章。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浅嫣婉语
文章内容详实,但感觉案例分析部分可以更深入一些,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各种情况。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墨染殇雪
工程款计价方法中提到的动态结算,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应用呢?希望能有更具体的指导。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单*无名指
10个典型案例中的最后一个项目,让我对工程款的风险管理有了新的认识。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怀念·最初
感觉这篇文章更适合有一定工程管理经验的读者,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还是有点难度。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别经年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这篇文章让我对这一环节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受益匪浅。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龙卷风卷走爱情
案例分析的篇幅有点少,如果能增加一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那就更好了。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繁华若梦
10个典型案例中的第二个项目,让我对合同风险有了更深的理解。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残花为谁悲丶
读完这篇文章,我对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有了新的认识,以后在工作中会注意运用。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_心抽搐到严重畸形っ°
这篇文章让我对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有了全新的视角,感谢作者的精心撰写。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窒息
感觉文章中的计价方法在现实中可能不太适用,希望能有更多接地气的案例分享。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没过试用期的爱~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计价方法及典型案例,对于从事工程管理的人来说,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好文章。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伪心
10个典型案例中,有几个案例的处理方式让我耳目一新,学到了很多新知识。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