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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中不可逾越人伦道德底线的是,警察执法中不可逾越人伦道德底线对吗

人伦道德观念淡薄可能是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周大伟/文

9月1日上午,一段“抱着孩子的女性推搡警察,制服被推翻”的视频在网上掀起了热潮。

事件最终发展成为“公共事件”,应该成为有利于社会教训的启蒙力量而感到高兴。

但是,这样的事件为什么会频繁发生,值得思考。

视频显示,一名抱着孩子的女子与警方发生争执,女子推搡警察,警方推翻女子并与同伴合作制服,孩子被摔在地上。

事件中最刺痛民众神经的是警方执法时一名儿童被摔在地上。

视频显示,该女子确实有妨碍执法的行为,抱着孩子不受法律约束。

但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粗暴的问题。

这起简单的违章停车案件,在此期间,没有刺刀的影子,没有砖头和石头,也没有威胁警察和公众安全的情况,而且对方是没有很大攻击力的女性,如果违法者发生口角或轻微的肢体冲突,执法人员应该采取更加稳健、稳妥的处理方式。

近年来,每当发生公共事件,互联网人士都会不约而同地比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是如何应对的?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来源于西方舶来品。

律师、法官、无罪推定、盲道等概念,都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

在不完美的现实世界里,警察的存在是必要的。

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变成邪恶横行的丛林世界。

但警察执法必须有人伦天理这一基本基础。

美剧《权力的游戏》中有一句比喻警察权力的话。 “权力存在于人们相信其存在的地方。

即使是非常矮小的人,也能投下非常大的阴影。

警察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不合作和抵制的情况,因此全球的警察执法都给予了必要的武力保障,也赋予了警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的权利。

现代警察职业规范规定,各国警察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决定是否动用武力和武力水平,分类处理不同程度的反抗行为,对警察权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

考虑到人类行为的相似性,除了各个模糊的抵抗行为分类存在差异外,世界各地警察在执法时面临的抵抗行为几乎是相同的。

一位华裔美国律师在微博上介绍了美国警察在孩子面前执法的司法经验。 在孩子面前对父母执法,可能会给孩子造成精神创伤,留下终身的阴影。

因此,美国司法部在涉及上述逮捕时,必须服从警方,以维护父母和孩子的尊严,将可能对孩子造成的潜在精神损伤降至最低。 别用武器指着孩子。 避免在孩子面前给父母戴手铐逮捕父母的,应当临时执行照顾孩子的人。

香港地区对警察使用武力也有科学、合理的分级和严格的边界规定。

对警察执法中可能遇到的抗拒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级,在各级警察使用武力中规定了详细的武力手段,并有相关法规予以保障,使香港警察能够适度、合法、正当地使用警察武力。

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出现过警察执法失控的情况,但多年的经验证明,适度、适当、正当地使用警察武力的行为在当地是现实情况。

对于网络传言“像上海松江女子这样的暴行,在美国会被当场枪毙”,这是无稽之谈。

近年来,中国公安部门不断完善执法细则,举办多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班,在现场执法环节,选择最常见、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处理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例如,对涉及居民身份证查验、“医闹”案件处置等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具体执法情况的民警,一线应对“该怎么办”、“该如何规范”给予直观、明确的解答,提出明确的规范要求。

公安部执法规范中特别提到,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儿童随行的情况,首先要安抚儿童,避免伤害无辜儿童。

有人认为,上述是各国各地在警察执法规范中的“谋和”,其实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普世价值和人类共同核心价值——,即人类应该共同遵循的人伦道德原则。

例如,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和保护。

在人类情感进化的阶段,权力与名利之间的矛盾,其实是最低层次的物竞天择活动; 最细腻洗练的意识是超越了通过个人体验而得知的狭隘的“宽容与慈悲”的意识。

这种高阶情绪倾向于扭曲暴力和异化倾向。

正如孟子所说,关怀之心,人皆有之。 恻隐之心、仁之端、所谓恻隐之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类世界的弱者——女性对子女的态度。

人伦道德观念淡薄可能是导致部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的冤假错案大多不是法律适用或证据收集的问题,而是人伦道德缺失引起的。

这就是四川成都3岁的李思怡因警察“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而被饿死的例证。

回溯中国传统文化,“惠隐、博爱、仁慈、同情”等精神可贵的部分如今已经缺失。

举目四望,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能够推动自己和人“宽容与同情”的意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这次事件有支持警察行为的声音,否则就会助长不正当行为。

确实,将研究如何使执法程序更加“合法、公正、适当化”。

应遵循普遍的执法规则: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儿童随行的情况,首先要安抚儿童,避免伤害无辜儿童。

这是人伦道德的基础。

作者是驻美法律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编辑:王敬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