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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被处罚案例,合肥关于停止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的紧急通知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未透露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今年以来,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8月13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庐江县百姓餐桌上没有明码标价

2021年6月9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庐江县便民餐桌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30日,主要提供托管餐服务和作业指导,其经营场所印有“惠民托管指导中心”字样,周末班、暑假班、寒假班、拼音班、少儿联系指导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庐江县洪某未透露定价方案

2021年4月30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某经营的庐江县庐町一家“安馨托管城西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在其经营场所内开设校外辅导机构,但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授课辅导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明记价格行为。

当事人原计划加盟庐江县某教育学校有限公司,但由于消防原因,无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当事人共有教室3间,教师5名,学生55名,自开始校外辅导以来,共16000元,利润7000元。

对当事人无证办学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无证办学行为,通报庐江县教育主管部门。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公示课程指导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蒙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被罚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合肥蒙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小学文化课指导培训工作,店内张贴小学学科课程辅导班海报,但未公示课程指导培训收费标准,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丰双腿镇萝卜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2021年5月20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丰县双墩镇爱萝卜机器人信息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测。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打着“爱萝卜科技教育中心”的招牌,主要从事乐高机器人组装技能培训,但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件

2021年1月11日,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浩会计)的举报,安徽德安信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备案运营的网站在“百度”搜索中以“瑾浩会计”为题进行网络推广

据透露,当事人和瑾浩会计分别简称“臣信会计”、“瑾浩会计”开展会计教育培训主营业务。

当事人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商业推广网上开设运营的“臣信会计”网站,以达到拓展业务的目的。

当事人自行在“百度”搜索后台账号中添加“瑾浩会计”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搜索“瑾浩会计”,结果页面第一位是“瑾浩会计-臣信会计学校-全国连锁品牌-合肥九大校园”

“瑾浩”系安徽瑾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核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5类)会计; 制作账单、会计报告的商务审计; 税务申报服务等(,第41类)研修; 教育; 职业再培训; 组织培训班等)的注册商标。

事务局认为,瑾浩会计对关注会计教育培训的合肥对象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作为会计教育培训的从业者,比一般对象更了解瑾浩会计的知名度。

当事人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荣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9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合肥荣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在培训广告中承诺保证培训效果,执法人员随即展开相关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5日与他人签订设计合同委托其设计产品广告,并支付广告制作费600元。

2017年7月,当事人在“合肥荣博计算机培训学校”的学校简介页面上发布了含有“我们约定教包”内容的宣传广告。

当事人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件

2021年2月3日,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安徽世纪华英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关“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的违法广告。

经查明,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住所登记的两个主体。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华英专题投稿”上发布“经验共享的安徽某大学护理全省状元及生理解剖满分状元徐某”、“经验共享的高数满分状元田某”等利用受益者名义和形象推荐、证明的违法广告。 上述内容是当事人采访“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学生的经历,由当事人编辑发表的,用以证明这些学生在“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接受教育培训

另外,该微信公众号上还刊登了“连续6年大学综合成绩优秀者和单科成绩优秀者几乎都是华英出身,‘升学率高,是省内唯一的’等不符合事实的虚假内容。

当事人与“合肥华英教育培训学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涉案广告费2000元。

当事人擅自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

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月18日,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合肥点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合肥中徽专业图书》网站上发布“性价比高、价格实惠,是医药类学生升本的绝佳选择”“中徽专业图书2020届考前

2021年1月18日,事务局执法人员在线检查当事人网站,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随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与合肥某图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当事人网站《合肥中纹章专题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图文美化工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收到图片后,自行编辑相关内容并发布到网站上。

2020年3月,当事人进行网站布局调整时,主页上写着“性价比高,价格实惠,是相关专业学生上书的最佳选择! 广告依次在写有“等”的首页上播放。

2020年3月6日,当事人发表的《2020考前冲刺集训,希望对考研有所帮助》文章,包括“中纹章专刊2020届考前冲刺集训安徽省医药类专刊组长”。 “性价比高,价格也合理,非常适合医药类学生上书! ”“”等广告被刊登,这篇文章的浏览人数为274人。

其中,“领跑者”、“精选”等表述无相关依据,为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罚款

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2021年暑假七年级联络课程”优惠活动海报。 活动开始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据悉海报中使用了“原价”的表达。

经核实,当事人在此次活动之前,从未开展过“暑期七年级衔接课程”,未达成“成本”交易,涉嫌虚构成本。

当事人在从未开展过的“2021年暑假七年级学生联系课程”中使用“成本”表述,误认为消费者曾在本经营场所开展过相关课程,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认定的“虚构成本”行为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秦海迅合肥市培训学校的投标方案尚未透露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小组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合肥瑶海迅升培训学校未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场所显著地点公布收费标准,涉嫌不明定价违法行为。

当事人开展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服务,未在经营场所或者缴纳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明码标价”行为,0000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袁晶晶金梦婷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编辑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