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异地办分校的政策
中国网3月6日讯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校、办学基地,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核查工作。
资质核查,重点考察招生、合作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学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办学经费、基建、师资队伍、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基本要求等。
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其办学实际和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核查。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行政区域内审查,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布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含合作招生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包括学校名称、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主页等。
面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年度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
通知指出,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以及未经生源省和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和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对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或者在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改正。
各学校当时的招生专业和学校地址,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指出,要建立招生资质核查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衔接机制,把办学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规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有所侧重
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责令改正。
在确保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配备相应师资、教学设施的学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对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