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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纠纷找教育局还是其他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的维权?

场景再现:

小张来到一家教育咨询机构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填写了个人联系表,支付了学费、资料费共计3500元。 这家教育咨询机构没有给小张开具发票,双方都没有签订培训合同。

小张回家后考虑了好几次,决定下班。

但该教育咨询机构告知已签订协议,学生要求退学,某教育咨询机构承诺不予退款。

张先生表示,报名时并未签合同,但某教育咨询机构当时提供了张先生填写的个人联系表,个人联系表背面有拒绝退款的条款。

但谁也不知道张先生背后有这份合同。 小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填的字签的。

随后,张先生向教育管理部门求助。 当地教育局表示某教育咨询机构未向教育管理部门备案,不归教育局管理,建议退还费用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求助。

工商部门表示,一家教育咨询机构并非企业不受工商部门监管。

案例解释:

一个教育咨询机构是在当地民政局注册的非营利性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是当地教育局,教育局应该对一个教育咨询机构进行监督,不能承担责任。

学生与教育培训类机构发生纠纷,与教育机构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

问题仍然不能妥善解决的,应当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不管用什么方法解决争议,首要条件都是保留相关证据。

就本案的实体问题而言,某教育咨询机构尚未取得教育培训资格,未向教育部门备案,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无效。

除退还收取的费用外,还必须接受教育部门的处罚。

还有一家教育咨询机构让张某填写个人联系表,不告知联系表背面有教育培训合同,构成诈骗。

维权提示:

由于社会教育、办学和教育问题存在诸多不规范,公众对正规办学的鉴别能力较低等原因,近年来培训合同纠纷明显增多。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与办学单位取得联系协商,向当地教育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事人与办学单位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制定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主动申请执行,不致事后办学单位没有可执行财产或者超过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

诉讼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骗、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