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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因宠物猫5次进入网课镜头被炒,法院:教育公司赔偿4万

日前,广州天河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件。

一家教育公司的老师罗先生在家直播网络课,家里的宠物猫先后5次跳进了现场视频。

公司判断罗氏违约,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老师41236.16元。

据天河法院官方公众号显示,罗氏于2019年7月5日进入某教育公司担任美术教师。

从2021年3月1日开始,罗氏应公司要求在家通过网络直播授课。

2021年6月6日,在罗某直播的课上,家猫5次跳进直播的场景。 一个学生在评论区问:“旁边擦过来的是什么? ”他问道。

公司判断该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应知应会手册》中规定的“影响老师形象”行为,判定违反B级。 另外,除了此前上课迟到10分钟的B级违规行为外,罗氏还在6个月内发生了2次B级违规,因按照公司规定升级为A级违规,于2021年7月2日与罗氏解除劳动关系。

骆先生认为教室屏幕上的猫并不是违反手册的行为,也没有影响后续的教室,向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声称,被告在2021年6月6日的课堂视频中让猫出现的行为违反了《应知应会手册》老师形象的相关规定。 “上课时与上课无关的事(例如打手机、浏览无关网站、聊天、接电话、吃点心、喝奶茶等,喝有咀嚼动作的饮料)。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在家进行视频授课,原告应该知道授课环境与公司不等同。 被告在一次视频教学过程中,摄像头上出现了一只猫,并不意味着就不能继续上课了。 原告将这种情况等同于“上课玩手机、浏览无关网站、聊天、接电话、吃零食、喝奶茶等喝有咀嚼动作的饮料”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罗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236.16元。

天河法院提醒,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同时公平合理。

无限扩大解释,超越劳动管理正常范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实习生袁航邵宣

来源:潇湘晨报